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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从1652年荷兰殖民者踏上好望角的土地到20世纪初,南非是以开普殖民地的名义而存在的.在"两矿"启动南非的工业革命之前,开普殖民地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最初是由于缺少从事农业的白人劳动力,本土化了的殖民者阿非利卡人"被迫"间接地从非洲与荷属殖民地的其他地区购买奴隶;随着殖民者向内地扩张和牧业经济成分的相应增加,掠夺科伊桑人和班图黑人为奴成了阿非利卡人合乎逻辑的职业;当然,在此期间,白人,包括英国殖民者的种族主义观念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样,尽管没有北美洲那样的大种植园,但嫁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的近代奴隶制同样在南非扎下根,直到19世纪下半叶金刚石和黄金的开采迫使南非的主要劳动力进入矿场.  相似文献   
22.
俄国农村公社走向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70到90年代一直关注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这一关注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始终把西欧现代化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作为判断俄国农村公社向何处去的一个主要参照.质言之,他们从未把俄国农村公社作为一个孤立的对象来考察,而是把它纳入到正在向世界历史转变的世界进程中,在"世界历史"视野中观照它,从而使俄国农村公社问题的世界历史性得以清晰地展示.  相似文献   
23.
相传自奴隶制国家时期,中国就有了法律。夏朝制有《禹刑》,商朝制有《汤刑》,周朝制有《九刑》。在西周的时候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毕竟是奴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为少数奴隶主贵族秘藏和独占,法律从制定、修改、  相似文献   
24.
本文简要介绍希腊城邦的独立发展的情况,并主要从经济发展方面讨论城邦能够长时间保持独立发展以及走向统一的原因。基本观点认为小农经济是古代希腊城邦保持长时间独立、自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25.
“朴”是老子思想中的伦理学基石,老子认为,人是自然的派生物,人的本质是“朴”。知识、利益、教化与“朴”是对立的,人在获取知识、利益、教化的同时,存在着对人的本质属性背离的倾向。在奴隶制社会中,人被抽去了人的本质、人性、人格,成为统治制度、礼义观念的填充体,成为神的附庸。老子对于人的本质的“朴”的规定,否定了社会进程中对人性,对人本身的抹煞,不仅在当时是进步的,即令在今天,其基本精神依然具有借鉴的意义。  相似文献   
26.
西罗马帝国虽还保持着奴隶制,但却已经孕育着威胁自身体制的各种危机。在西罗马帝国晚期,大量的奴隶被释放,这一现象标志着西罗马帝国奴隶制的衰落。通过分析当时西罗马帝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文章旨在探讨罗马帝国奴隶释放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27.
风文 《中国减灾》2008,(7):54-55
提到治水,大禹应该算得是我国现有记载的历史上,第一位较为成功的治水名人。大禹治水的故事至今影响深远,传统认为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他改变了其父先前只是堵和掩的治水思路,开创性地发明了因势利导的伟大创举:另一点是,大禹治水时率先垂范,比如三过家门而不入。其实,两点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政治意义,他为开创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28.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1):29-32
一、国家公证向民间私证转变的历史契机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宗法制官府这一特殊主体的直接控制下展开的。但是,这时的官府并不歧视工商,它对商品交流采取了法律保护的积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西周中后期以来形成了可观的契约制度。鉴于其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国)所有制的根基,即萌生了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西周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与国家公证伴生的,还有民间私证的初现。  相似文献   
29.
周瑞芳 《中国司法》2007,(10):106-106
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当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由于严格等级制度的存在,贵族在发生争讼时自己不能直接参与,而是派遣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这些诉讼代理人不是专门的职业人员,而是贵族能言善辩的臣下。这些代理人是作为贵族的替身看待的,当时有哪一方辩论失败则处罚相应代理人的情形。进入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被称作"刀笔吏"和"讼师"的民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逐渐普遍,几乎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但由于他们的代理行为存在的"挑词架讼"、扰乱司法管理秩序的情况,并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权威,因此一直未被法律所认可。相反,历代都有一些"刀笔吏"和"讼师"被送官治罪甚至遭处死的事例。在法律上认可诉讼代理人是到元朝之后,明、清两代亦有因袭。元朝法律规定,官员以及年老疾患者的亲人、家属可在特定的家事诉讼中代理出庭诉讼。此立法的原意在于维护官民等级制度,但也有体恤弱者的一面,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30.
曹希岭 《河北法学》2004,22(1):12-15
孟德斯鸠认为东方专制政体与欧洲君主制的区别在于君主治国是否遵守法律。东方专制君主不受宪章或法律的约束,欧洲君主治国遵循基本的法律和惯例,其权力受到很大的约束和限制。前者缺少民法与商法,刑法严酷,诉讼程序简单,后者则有繁杂而系统的民法,且诉讼繁复拖延,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东方专制政体是普遍的政治奴隶制,人民生活悲惨,一切都被掠夺,远不如欧洲君主国的人民生活幸福安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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