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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的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医生在处理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时处于一种无界可守,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通过个人权利自由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妥协,确定以不伤害婚检对方当事人生命健康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边界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的明晰对于婚检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生从容应对隐私权保护的窘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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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曾是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被称为是迈入神圣婚姻殿堂的一份“医学保险”然而,本文主人公却因一纸“疑为‘淋病’”的婚检证明,失去了爱情,痛定思痛,他怒而将婚检机构推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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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西省全南县陂头镇的廖文德本是一位极其普通的打工仔,可因为他那段短暂而痛苦的婚姻,使他几度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闻人物”。他毅然走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他跟患有精神病妻子的婚姻关系。这便是轰动一时的“疯女嫁郎案”。最近,身心俱疲的廖文德又将当地的婚检机构——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而引发了中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廖文德本人也再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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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确立了强制婚检法律制度。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检报告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2005年6月24日通过审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笔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强制婚检是否应当设立以及是否在前述法律法规中存在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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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婚检制度无论是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都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目前的婚检实际上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两种不同性质的检查混淆在一起。本文提出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相互独立开来,实行“婚检-育检”双轨制,并阐述了引入“婚检-育检”双轨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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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制度改革的背景、缺陷、完善及发展趋势——从政府与社会分权的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意味着政府从婚检领域的退出,但是,自愿婚检不能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因此,政府不能一走了之,而是要尽快实现从“划桨政府”向“掌舵政府”的转变,通过建立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来填补政府退出后留下的权力空位。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福利政府理念的确立,婚检福利化是婚检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