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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02.
据当地媒体8月20日报道,埃及当局逮捕了穆兄会最高领袖巴迪亚,以示加大对被罢黜总统穆尔西所属政治团体穆兄会的压制,埃及乱局进一步恶化。7月3日,埃及发生震惊世界的政权更迭,执政仅一年的民选总统穆尔西遭到军方罢黜。穆尔西政权倒台并不令人意外,从2012年6月30日穆尔西在最高宪法法院宣誓就职到被赶下台,穆尔西政权仅维持了1年零3天。仔细观察这次军事政变的过程,除了让世人再次看懂埃及军方仍是主导国家政局的力量外,还有以下几大力量将穆尔西一步步推下权力的宝座。 相似文献
103.
在采用判例法或者案例指导制度的国家,最高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对于该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性毋庸讳言。然而,对于一些在司法机制中设置了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宪申诉案件的态度,也需要引起刑事司法实践者高度的重视。而本文中所探讨的案例,正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其中还涉及良心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对于刑法上罪责责难的影响问题,值得关注。一、基本案情[1] 相似文献
104.
本文主要是简单地介绍了我国国内有关宪法监督的一些观点,由于时间紧张和自己知识水平的有限,在介绍国外学者时,也只是简单地介绍了国内论文和著作以及英美法德等国宪法监督模式,以及由此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和对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5.
李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48-56
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修意义非凡,却也暴露出了对公民选举权利保护不够充分的严重问题。过度依赖《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现有保护模式弊病很多,不仅无法为权利遭受侵害的选民提供用全的司法救济,而且也与选举诉讼本身的性质内涵相去甚远,更加造成了第164条的不堪重负。有鉴于此,在我国建立选举法庭或宪法法院体系,从而为选举纠纷提供独立、公正、权威的解决场所,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6.
《中国法学》2015,(6)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中国制定了多部宪法文件。我们考查其条文,发现其中杂糅了美、德、法等多国元素;制宪者在移植外国制度时,通过"独立的思考"与"理性的选择",甚至有所"创作"。这其中一大创作便是融会贯通各国宪制,对议会主权原则作出重大修正与改良。具体而言,在政体的选择与混合、制宪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机关的变动三个宪法重大问题上,近代中国经过短短三十几年的摸索,居然与欧美"先进范式"相较毫不逊色、走到了比较宪法的前列。尽管在制宪事业上有所"创作",近代中国并没有将纸面的制度落实为宪法实践,但这并不能抹杀近代中国制宪者的智识贡献与宪制创作。 相似文献
107.
能否建立、健全、并具有可行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代宪法和宪政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使命,这也是宪法与宪政发展的历史趋势。本文旨在针对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理性分析,并结合当前的中国现实情况,对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8.
109.
雷伟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7-11
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67条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进而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由于我们对违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抑或法律上都不太清楚,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又存在着缺乏专门机构的审查、范围窄、方式和程序不完善及制裁性措施不强的问题,导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来宣布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本文阐释了违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并针对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独立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它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特征。同时对宪法法院的组成、任期、职权、管辖权限、效力等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0.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并且缺乏有效性,必须予以调整。在可供选择的三种模式中,司法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较低和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的现实,必须对司法审查模式作适当微调,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所有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但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宪事审判庭)和下设的十五个专门的宪事法院才可以宣告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