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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间法研究将视野投向了中国民间社会鲜活的"日常生活世界",着力挖掘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力图发现中国社会实际运作的法的真实状态和实际效用。在民间法的语境下,法律结构二元论就表现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延伸而言还可以囊括本土养成与外来输入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背景下,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变得突出起来,民间法及其资源作为  相似文献   
52.
彝族习惯法作为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种调节机制和手段,至今在彝区仍然存在和有效运行。什么是彝族习惯法?它是不是法?与国家法相比较有什么特点?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研究它有何意义?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彝族习惯法,正确处理好它与国家法的关系,从而促进彝区的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53.
家法与民间法之关系是法律人类学这门交叉学科研究的重点,两者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并非相互矛盾的二元体.本文试在分析相关案例及查阅名家言论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国家法与民间法是法律多元化发展的表现,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将继续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发挥各自效力.  相似文献   
54.
藏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藏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藏族婚姻习惯法,对藏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藏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动。纵向比较藏族婚姻习惯法的旧西藏时期和解放后至今两个时期,分析变迁之后的藏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存在的冲突,进一步提出未来藏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融合之路。  相似文献   
55.
民间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源于民间,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民间法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其具有显著地特点:地域性、民族性、自发性、和非正式性。国家法作为普遍的知识具有国家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追求的是一般性的对待问题,而民间法具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回应的是地方性的特殊要求,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统一性,因此二者必然会产生冲突,导致三种结果:民间法的胜利、国家法的胜利、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妥协。通过对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关系的研究,使二者相互融合,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6.
文章通过对黔东南州市场监管中非国家法诸因素进行调研,使用法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分析,展示要素、结构和性能各层面的冲突和相互影响,为民族地区国家法的执行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现实素材,并尝试性提出了解决民族地区国家法的执行需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内,充分考虑新时代民族地区诸因素作用,方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法律秩序以及社会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57.
《学理论》2016,(8)
面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出现的"边缘地带、真空地带"以及"二次司法"等现象,我国的现有法律涵射范围有限,习惯法就时不时地介入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来。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二者关系如下:民族习惯法是国家法制定的起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互相配合,作为两种完整的体系独立存在着;国家法需要吸收整合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互补、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58.
浅论民间法     
陈昊 《工会论坛》2008,14(2):143-144
本文对民间法这一法律现象从其概念、渊源、特征及发展趋向性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民间法是在社会生活中,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在民间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得到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调整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并以此维持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民间法具有习惯性、地域性、私法性、文化性四方面的特征。在我国的法制建没中应当重视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所存在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9.
中国古代法律 (如唐代律令 )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 ,在总体上是 :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 ,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 ,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 ,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 (官为理 )、不受理 (官不为理 ) ,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 ;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 ;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 ,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 ,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 ,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60.
李剑 《前沿》2011,(5):91-96
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持续的"现代化"变迁,但在基于西方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法和基于各民族固有文化传统的习惯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断裂与差异,这是造成当代中国社会"国家法"与"习惯法"二元并存状况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解决二元法律困境的关键不仅在于两种研究旨趣的交流与结合,因为隐藏在两种偏向背后的,依然是国家法(甚至包括国家的民族立法)与习惯法两种话语之间的分离与隔阂,只有在超越国家法—习惯法二元对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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