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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存车收费合同之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车收费的法律性质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车拥有率的提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责任和权利义务的划分。本文从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约定的习惯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的争议。旗帜鲜明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存车收费应定性为保管合同。”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因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所带来的混乱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2.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33.
吴能远 《台湾研究》2007,(6):7-9,16
两岸关系发展中.台湾民意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的研究。民意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历史与现实的因素。在统一之前,台湾民意中的合理要求应该获得大陆充分的谅解与尊重。但民意也是可以塑造的,近十余年来,台湾的一些政治人物为了推行“台独”和自身的权力,不断地把台湾民意导向与大陆对抗的极端,并用“法理台独”冲撞大陆对台政策的红线,增加了两岸关系出现危机的风险,受损害的将是台湾同胞。  相似文献   
34.
中国对非政策:驱动力和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非关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期。为澄清西方的"资源驱动论",需从中国的国家特性、国家利益以及总体外交战略和思维等理解中国对非政策的驱动力。近年来中国对非政策的特点大致可归纳为机制化的建立、全方位发展以及重视软实力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对非外交中日益重视软实力的建设,就是"和平发展"和建立"和谐世界"外交新理念和新战略,以及树立一个"强大而可亲",绝非"强大但可畏"的中国形象的一种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35.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何谓“损害”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损害”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就质而言,其仅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量而言,其仅指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就原因而言,其仅指由行为人基于最初意欲实施的目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36.
持有犯论要     
持有犯是个性明显且争议较大的犯罪形态。持有不是自然位置 ,而是能够征表人生活态度的行为 ,满足于具有物品存在的意识和物品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共同持有人的判定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施加与法秩序是否契合 ,人数过多时应引入“保证人地位”予以限制。内容物的持有贯彻推定 ,即持有包装物就持有内容物 ;遗忘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考虑到犯罪构成的体系性 ,我国持有犯的主观要件不能表述为严格责任 ,推定罪过或然说较为恰当。  相似文献   
37.
本文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着眼于高等学校对台工作的战略地位,阐述了新时期高校对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指出高等学校应在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8.
忘却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尽职责致使该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历来确定行为概念时不得不面临而又最难逾越的障碍。只有将行为定义为“体现了主体的心理事实、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身体动静”方可正确地说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39.
柏桦  葛荃 《政治与法律》2005,(4):149-155
中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公罪和私罪,是以维护正常吏治为目的的。吏治如何,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明代的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增加了公罪与私罪的律条,而在一些诰、令、例等条文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条文的复杂繁多,彼此之间还有相互矛盾之处,更由于公罪与私罪的界限不清,使公罪与私罪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了千变万化的状态。公事犯罪虽有检举之条,但遇有重大事故,连坐总是难免的;私事犯罪则不然,私罪是个人之事,不会牵连到其他人。正因为公罪与私罪的差别,许多案件本应该定性为公罪,却被定性为私罪,使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公罪与私罪的法律变得不公正,不但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而且还给官吏“黜陟用舍”的弄权带来了莫大方便,败坏了社会和官场风气。  相似文献   
40.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状况。不能犯应否构成犯罪,是不能犯的根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将不能犯全部作为不可罚的非罪的观点与将所有的不能犯均作为犯罪的观点处于对立的两极,而这样的两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即使是最极端的观点,也不认为将迷信犯作为犯罪合理(成罪的场合),或者将所有的非实害犯均当作非罪的理论观点与立法例合理。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事前判断,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作为危险的判断标准是合适的。划分一般的未遂犯与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的主张,对不能犯在处罚上轻于一般未遂犯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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