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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当前铁路货盗案件呈现出集团化、智能化、暴力化、选择性、区段性和流窜性等几个特点.本文从地理、社会、法律和铁路四个方面探究了其犯罪的成因,并提出了打击货盗犯罪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192.
在大宗散货运输中 ,承运人是否对 5‰货差进行赔偿 ,说法不一。本文分析了 5‰货差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93.
194.
浅谈货盗犯罪的打击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胡烈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2):43-45
货盗犯罪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困扰铁路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货盗犯罪呈以下特点1.犯罪组织呈集团性;2.犯罪成员中农民、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3.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并向智能化发展;4.货盗犯罪区域性特点明显;5.盗窃目标具有选择性.打击防范货盗犯罪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有效的地铁联防体系;2.落实责任,严密防范;3.适时开展打击专项斗争;4.坚决打击货盗集团,全面清剿货盗逃犯;5.加大控制力度;6.控制销赃渠道;7.提高侦破水平. 相似文献
195.
196.
吴德昌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90-192
无单放货现象在海运实践中大量存在,具体情形也纷繁复杂,常因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承运人并就此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法律免责、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7.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重大变革之反思——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对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交易便利的考虑,实践中无单放货问题日渐凸显,危及了交易安全。为了解决此难题,《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进行了重大变革。但相关制度设计并未实现便利交易的目标,同时削弱了交易的安全性。中国应在兼顾交易便利与安全的基础上对可转让提单坚持凭单放货,同时允许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有条件地无单放货,把大力发展电子单证作为解决无单放货难题的出路。中国对加入公约应持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198.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199.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00.
提单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制度,更是航运及海上贸易领域的基本制度。但是,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定性问题进行初探,介绍了我国无单放货从侵权责任到违约责任的司法实践进程,说明无单放货的违约性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