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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其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减少羁押,另一方面又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和滥用;由于没有专门的场所,使得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权益难以保障;监所监督权得不到保障,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差;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因此,应该从规范适用范围,建造专门的执行场所,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完善相关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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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的差别,消费者较经营者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涉外消费者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实行分层级保护理念,设定“最低保护标准”,灵活运用“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能较好地平衡强弱势双方的利益,兼顾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虽有创新,但仍有瑕疵,需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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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原先仅适用于无固定住址的犯罪嫌疑人,改变为不仅可适用于无固定住址的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这种制度变迁,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刑事诉讼活动顺别开展,目的在于有效惩罚犯罪,维护法制秩序.秩序和自由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法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首先应强调秩序价值,其次再谈自由价值.法贵在行.本文认为要充分发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生命力,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相关配套措施必须调整到位,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关注被定位为次要的、下住的法的价值,即法制秩序下的自由,充分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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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场所”——属人法连结点的历史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属人法连结点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古罗马至19世纪是住所地主义形成时期;19世纪至20世纪中叶是国籍原则与住所地主义的并存时期;20世纪中叶至今是属人法连结点的新发展时期。其中,第二个历史阶段的起点并非是国内学界所公认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应是后来的孟西尼学说。国籍原则衰退后,住所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在第三个历史阶段,惯常居所替代了住所,成为属人法连结点在当代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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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替代措施,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设立之初就被质疑存在制度缺陷,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具体适用该项措施时应坚持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细化适用范围,完善有碍侦查和指定居所的有关规定,明确"看管人员不参与审讯,讯问不得在居所进行,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从审批、监督、救济、追责等方面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坚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才能发挥该项措施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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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54-57
从立法沿革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是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其适用做了细化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怎样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当务之急就是要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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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98-100
惯常居所的历史背景、构成要素,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连结因素的优势以及惯常居所法律冲突的原因和解决途径都是需要在实践中厘清的问题。惯常居所地法的发展趋势是与属人法的趋同化。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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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但对指定居所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未予细化,没有明确规定被指定监视居住人是否享有与亲属共同生活的权利,以及侦查机关如何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能够保障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居住权益。本文将对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浅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