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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82-85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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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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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诉讼法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状况差强人意。实践中的问题不少: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规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滥用、异化问题突出并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重大风险。上述问题的解决正道应当是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明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定位,从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本质出发,纠偏司法适用的错误倾向,回应实务困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都应当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执行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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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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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5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很大的修改,首次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在制度层面及执行监督层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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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但是,在法律条文上的不完善,使指定居所监视制度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背后带来许多争议与适用性方面的问题,成为人们不断议论的焦点。我国最高检察院出台《人们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具体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但不够细化,且条文中可能就一个小漏洞在实践中就会被放大,成为制度上的缺陷,本文试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的考察并在完善建议方面作出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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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如何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居所”的范围,适用罪名的种类,强制性的程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何建立内部制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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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检法司及各界的研讨情况看,新刑诉法修正案73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其理解难以统一,容易产生立法本意与现实执法间的偏差.本文拟结合73条的具体规定及各界的研讨内容,从立法及实践方面剖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今后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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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