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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查办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功能:一是替代羁押功能;二是加强办案保密功能;三是推动办案功能。该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定性;强制性;临时性或者变动性。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该措施使用机制:确立使用原则;坚持适用标准;规范指定的居所;控制使用的时限;加强协作配合及看管。规范使用该措施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进一步强化初查环节和措施;二是突出抓住看管的关键环节;三是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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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红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5-89
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定位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羁押替代措施,不是"双规"入法。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或与犯罪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导、同事串供、串证的,应重点考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应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能二十四小时看押,执行场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精神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建造或租用固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办理传唤的法律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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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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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检察机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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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条确立的刑事管辖原则是以"行为人国籍"为连结点的"积极的(或能动的)属人原则",然而,该条的内容是不完善的,需要立法修正。在明确第7条广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主张以居所地身份原则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区际争议管辖案件,以有条件的三重犯罪原则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问题;而对于属人原则中的客观上的限制,完全可以通过具体途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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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程序进行了初步设计,依次构建了提出程序,审核程序,决定或审批程序,告知程序,交付执行程序,商请使用监视手段程序,变更、解除、撤销程序及法律监督程序等系列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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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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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成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以及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益的法律监督方式、程序、途径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