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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王法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2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法大量地规定了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属人法冲突规范。虽然其具有扩大我国涉外法律的管辖范围、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持我国立法规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等诸多优点,但由于新法并未对"经常居所地"的含义予以准确界定,也未对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标准加以区分等原因,目前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与漏洞,亟需从立法、司法实务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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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结果。注重父母共同主观意图的标准容易跟住所标准中的主观因素相混淆,且曲解了海牙公约的目的;相比之下,注重儿童适应环境的客观证据的标准符合海牙公约的目的,因而更为可取,它为我国法律中的相关概念即"经常居所"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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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发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3,(4):54-56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责,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内容、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检察监督的完善进行浅表性论述。以期对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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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久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49-15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使其由取保候审的补充性措施转变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适用该措施,应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力求实现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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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探讨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和属地法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澳门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的属人法及其范围、法人的属人法及其范围以及有关属地法的规定。本文特别提到,1991年前,在澳门施行的《民法典》第31条规定,自然人的属人法为其国籍国法,但在1991年,该条规定被修改,将澳门居民的属人法确定为其惯常居所地法。本文指出,这一修改有利于正处于过渡时期的澳门地区解决它同中国其他地区以及外国在属人法方面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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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红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5-89
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定位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羁押替代措施,不是"双规"入法。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或与犯罪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导、同事串供、串证的,应重点考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应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能二十四小时看押,执行场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精神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建造或租用固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办理传唤的法律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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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三类特殊案件中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内容比较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从案件范围和“有碍侦查”的认定两个方面严格把握;在通知家属上,既要明确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也要明确通知家属的具体内容;在指定居住上,既不能与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相混淆,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在折抵刑期上,既要考虑折抵刑期的公平性和折抵刑期比率的合理性,也要增加双倍折抵刑期的救济手段.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指定居所内的侦查讯问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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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0.
洪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4,(1):26-36
指定侦查管辖是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管辖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指定侦查管辖具有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适用动机的功利性、适用过程的职权性以及指定行为的预决性等特征。指定侦查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确依据,强化“侦查中心主义”地位,存在启动与协商机制不够规范,适用过程中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同步异化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员对指定侦查管辖价值认识不足,立法理念与司法体制下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存在冲突。完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的路径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指定侦查管辖的功能定位,细化相关规定;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贯彻程序公正;发挥法律监督刚性,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