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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属人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系属公式.但属人法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理解,使得国籍与住所两个连结点产生矛盾和冲突,也产生了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和英美法系住所地法主义的纷争.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籍与住所的调和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惯常居所连结点取代国籍和住所日益成为矛盾解决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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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运行,有效地惩罚犯罪,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作了较大的修订,操作性更强,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灵活运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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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自然人属人法主要定位于经常居所地法,局部兼顾本国法,但缺乏对经常居所连结点的界定。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涉及连结点的解释和法律适用,主要有等同方法、客观方法、目的方法和综合方法四种判定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体现中国式选择,即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准据从法院地法到冲突法,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方法从单一标准到叠加标准。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应当按照冲突法的语境来理解经常居所,综合考虑经常居所判定标准的叠加适用,解决经常居所的可能冲突和连结点的时际变更,慎重考量经常居所的例外情形和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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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有效的回应了以往监视居住引发诟病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该制度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隐忧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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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引入“经常居所地”是二战后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制度演进的一大亮点.然而,其具体认定标准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世界难题,其理论与实践意义均不可小觑.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我国成为了世界上首个大量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国家.然而,该法的司法解释(一)对“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存在残缺构成要件,以及部分认定标准僵化刻板,部分内容模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通过探讨我国当下对“经常居所地”规定的不足,分析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可为法官在涉外审判实践中认定“经常居所”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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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海峡两岸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分析两岸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和理论基础,比较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关于离婚管辖权规定的不足,提出解除海峡两岸离婚管辖权冲突的立法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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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原国际民商事交往本质、实质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基本要求下,属人法历经了统一、分离、逐步融合的阶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连接点之选择亦逐步趋同。《法律适用法》对经常居所地连接点的采用正是顺应这一国际浪潮的体现,亦构成我国属人法历史进程的重要变革,而在立法上协调相应冲突、在实践中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实现惯常居所的本土化改造并确保其生命力的持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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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的界定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惯常居所一般均无明确界定,其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个案而异。为避免法院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属人法适用的非确定性,应探寻并遵从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即对当事人现时利益重心予以关注。确定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时要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其现时利益重心地之所属法域,进而明确当事人与特定法域的联系。研究欧美主要国家关于惯常居所界定的实践并揭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对实施我国法律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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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全面而深远,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等五项业务工作,所受影响最大也最为直接.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既要立足全面,更要着眼于主要业务和关键环节,通过解决好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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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32-134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成文法如何强调要以住所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总会成为绝大多数,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身所具备的隐性羁押特点,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又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大多沦为变相羁押。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塑"可谓"不尽如人意",进一步印证了废除论者的观点,即对该项措施无法进行完善,只能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