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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伴随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毒品犯罪的界定、吸毒行为的罚与不罚、毒品居间行为如何定性、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作为毒品犯罪特有侦查手段等是基层民警在公安实务中需要明晰的问题.  相似文献   
32.
随着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家庭出现了内聚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这种结构核心化、功能聚焦化和形式多元化的家庭发展态势对未成年人却产生了不良影响。缓解未成年人的亲情饥饿感,应从营造以家庭为核心的居间系统入手。  相似文献   
33.
34.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35.
保险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法律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非计划合同、非格式合同、非要式合同和无名合同。保险经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经纪合同关系与狭义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保险居间合同关系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复杂情形;保险经纪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保险经纪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分为居间性保险经纪合同和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36.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7.
一、近年来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2008年以来,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从宽松到紧缩的宏观调控。这一期间,二手房市场持续繁荣,不动产交易中介机构大量涌现,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加上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房地产中介纠纷也逐步增多。特别是购房人为规避中介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甩开中介机构,私下与房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  相似文献   
38.
二手房买卖持续低迷,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了生存,没有在服务上多下功夫,却想出不少歪点子,在仅有的一点市场上挖出佣金来,买卖不成照样拿佣金,遇上客户不买账的,就向司法"求助"。按照房屋买卖的一般流程,中介公司不但要介绍买卖双方认识、签订《买卖合同》,还要为双方办理按揭、过户、缴税等专业性较强的手续,待一切妥当才能拿到佣金报酬。近年来这一流程在运作中却出现了新情况,有的中介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口头允诺减少佣金,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居间协议时,仍按格式合同中的费用标准,且未向业主告知释明。在交易履行后,中介公司遂起诉业主催讨剩余佣金。有的中介虚  相似文献   
39.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获得居间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居间人为了促成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重要事项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不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报酬。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从具体个案出发,分析居间人在未履行重要事项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下促成合同签订是否应该依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  相似文献   
40.
彭惠 《新疆人大》2013,(4):38-39
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双方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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