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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的“要件一效果”模式,易导致个案的非正义。私法效果的弹性化,可透过要件的动态化而实现。合意与否、错误与否的判断,需在信赖合理性与归责性比较权衡的基础上透过合同解释来完成。合同解释为要件的动态化提供了场域。合同解释中,通过信赖合理性和归责性要件动态化的比较权衡,可分别得出:不合意且无责任、不合意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意且有错误而可撤销、合意虽有错误但不可撤销等结论,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的弹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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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村级组织仍能保持治理活力,其核心在于村干部治理动力的合理动员。现代综合考评体系强化了村干部的行政化取向,村级治理唯上性增强。弹性化的考核安排可以释放自治活力。通过其内含的行政-社会激励式动员机制、类中心工作的精力配置办法和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检查强度,促使村干部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实现“软考核激励”效果。作为一种治理管理工具,软考核激励机制可以重塑互动型的乡村关系,留存村级自治空间;并借助多重激励兼容功能,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最后,在保持治理目标不偏移的情况下,实现行政体系对社会治理资源的总体动员。由于软考核激励机制可以形塑“国家”与“社会”双强的治理效果,是基层治理体系“三治”融合的有效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