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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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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伟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72-173
文章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文章的论述重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英国法、德国法的视角分析司法解释规定的求偿要件背后的法理基础,二是分析强制保险制度对纯粹经济损失求偿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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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本文简单地介绍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功能,分析该制度在中国的源起和现状。同时提出了在我国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引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证了在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几项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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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日益成为众多环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的困境和原因,提出一个符合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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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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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政府必须共同承担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的义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目的上并不相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定位于一种以补偿受害者人身损害为主的强制投保的政策型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对费率、风险调控以及赔偿等方面进行符合其定位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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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权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而且进一步的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风险,并具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我国虽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已经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本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涵义出发,立足我国实践现状,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