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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抑制交通灾害,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解决的对策是应改变责任限额全国统一数额的规定;同时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单一的垫付抢救费的职能,增设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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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20)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频发,其中一部分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经营、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本文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出发,对国外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应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并论述了建立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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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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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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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宝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智能汽车的开发使用对现有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人们构想了若干保险方案。目前,为了促进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也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主流的保险模式是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和汽车产品责任配置未做较大改变的前提下,将智能汽车系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纳入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交强险在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损害风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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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现状的分析,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的比较,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来建立一种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才能较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兑现问题,同时,又不使医疗法人的正常医疗行为因此受到影响;并进一步指出了建立该种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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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沪E34905号车登记在杨丽娟名下.杨丽娟于2009年3月29日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间至2010年3月28日止.2009年5月19日,杨丽娟将该车转卖给张磊;张磊于2009年5月20日转卖给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