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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刘拥 《法学评论》2007,25(4):153-160
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演进,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调适,以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理。要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正确处理立案条件与抗诉条件的关系,规范立案条件;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正确处理抗诉与既判力的关系,规范错案的标准和再抗诉;正确处理抗诉条件与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关系,规范抗诉条件。  相似文献   
222.
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晋红 《法学评论》2007,25(4):94-98
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由此导致了种种实践性的弊端。只有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完善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价值,才能引起立法界应有的重视,也才能通过完善诉的合并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获得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223.
洪国盛 《法学研究》2022,(5):120-138
证券法第163条第1句明确了基于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范围判断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只有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义务违反者才需负责。义务范围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不仅为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赔偿责任提供指引,亦为其承担比例责任或连带责任提供依据。义务范围确定用以定性行为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旨在预防的风险及其所生损害类型,可区分为提供建议与提供信息两类义务。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因而仅就其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涉及损害归属的评估,用以量化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损害数额。义务范围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且能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考量纳入其中,弥补相关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224.
沉默权制度:中国司法改革之必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对抗式诉讼结构的要求,它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沉默权制度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使沉默权制度有了植根的土壤;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物质技术条件已基本具备;形成了沉默权制度生存的法治空间。  相似文献   
225.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本文通过对传统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几种不合理做法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26.
论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学术界历来颇有争议。以往的学者仅从程序法的角度加以论述 ,忽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笔者认为 ,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首先必须明确监护人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 ,严格区分身份性行为与财产性行为的差异。然而 ,在被监护人的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因实体法所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性质为转承责任 ,所以 ,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应为当事人。  相似文献   
227.
针对民事案件中法官泄露当事人隐私问题,分别从心理学以及法律法规等视角分析,承办法官应尊重案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鉴于法官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屡见不鲜的现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对策与建议:法院加强对法官进行有关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教育培训;法官放低姿态,树立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意识;法院应依法严肃处理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的法官;发现个人隐私被泄露,当事人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止损。  相似文献   
228.
孙旭昊 《法制博览》2023,(36):31-33
“某洋债”虚假陈述案是我国首个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其中未受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因尽调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而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引起广泛讨论。本文从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责任认定范围与标准、过错认定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方面出发,探讨律师责任认定这一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策略。进而使律师更好地承担起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好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在证券发行环节做好主体诚信建设,最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229.
赵德玖 《法学杂志》2006,27(2):120-122
民事诉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但是鉴于确立法律上的真实义务将面临诸多困难,且导致的弊端更为突出之现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应确立真实义务,不能对虚伪陈述者加以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230.
抓坏人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但是,如果警察抓错了人,让公民蒙受不白之冤,那就事与愿违,有悖法治精神了。下面所讲的事情,虽然听起来有点荒诞,却是真实发生的。一个警察说,过去抓错了人,往对方屁股上踢一脚,对方不但十分感激,临走时还忘不了道声谢谢。可如今,被错抓的人不但要警方拍照立证,还要做法医鉴定,甚至诉上法庭维权,麻烦大了……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当事人被错抓后,提出种种要求想洗清自己,让警察很无奈、很头疼、很难堪。这些要求是否正当、是否属于维权行为?到底谁对谁错、谁受了委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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