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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世涛 《理论学习(山东)》2008,(6):34-34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有所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中,笔者将阐述检察机关对新法的应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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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一种通过变法修律来推动制度变革的思路,并希冀依此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难题、矛盾和冲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律师法之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律师界,都在从事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以为只要说服立法机关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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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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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客观上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作用.侦诉机关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应该注意防止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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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由于修订后律师法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在一段时间的实施中,又会有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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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予以强化、拓宽和确立,为维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切实的保障;同时也对公诉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引发诸多新的问题和困惑,值得重视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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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有了新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的制衡力。新律师法实施后,控辩的对抗性将更趋激烈,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创新证据开示的方式渠道,建立健全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协作关系;要善于听取辩方的意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诉人素质,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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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限扩展的制度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新的执业权限的扩展打破了原来诉辩的制度平衡,作为对应制衡的检察机关,理应从制度层面上提升并完善权力配置。为此,应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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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限扩展的制度应对——以检察机关制度完善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使律师的执业权限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打破了原来诉辩制度的平衡。因此,制衡的检察机关如何从制度层面上提升并完善权力的配置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可在检察权的完善、检察职能的内部配置以及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制度等方面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