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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公共权力异化成因解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共权力的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亦即公共权力的质变。权力质变的根据在于其自身内部固有的矛盾,它们使权力本身具有异化的内在可能性。因此,反腐败的实质就是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和遏制权力异化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相似文献
782.
论经济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96-99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使得许多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 ,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借鉴外国的做法 ,我们可以把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划分为三类 :机关之诉、民众之诉和受害人之诉 ,并在一些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而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或先收取原告适当费用 ,待判决被告败诉后再由被告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783.
"袁隆平式财富",即指财富的内涵不仅仅是金钱,还包括公益、公共、共享,及给人类带来的进步。这种财富越稀有,越能证明社会的浅薄和物化。 相似文献
784.
法定最低实缴资本原则被取消后,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范依然有其存在价值,但解释规范的思维应当作相应转化。该规范的公益保护色彩逐步淡化,其价值不在于直接维系市场经济秩序,而在于保护个体利益。该规范保护的主体多元,并且除极端情形外,债权人保护仅具有间接效果。在论证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应将抽逃出资作为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以使抽资行为的判断实现从价值到事实的转化。法院对待抽逃出资禁止规范的思维已有所转化,需坚持理性立场并且继续推进这些转化。 相似文献
785.
在河南省的律师队伍中,有众多的志愿者。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志愿者律师们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河南省妇联专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而招募的巾帼维权志愿者中,女律师占有相当的比例。长期以来,河南省的巾帼维权志愿律师活跃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各项公益活动中,也经常现身各级妇联的信访接待室,为到访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几年前,在河南省妇联信访接待室接待过一个女孩 相似文献
786.
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有效的公益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保障。公益法与公益诉讼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已经出现了包括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公益诉讼、公益立法建议在内的各种公益法律服务形式,现在应当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促进公益法律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787.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相似文献
788.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89.
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