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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环境服务的市场需求以环境行政公法义务为前提,作为排污者、资源开发利用者及环境侵害者的企业,可以通过环境服务合同承担环境责任,即向专业的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支付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及修复的费用。本文从企业环境责任内部化视角考察环境服务合同的类型、双重法律关系和性质,指出其运行必须受到环境行政法和民事合同法的双轨制约,分析了目前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促进合同式环境服务发展的法律对策,包括:在遵循立法及行政程序的前提下,设定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义务;以环境服务市场自身的完善弥补环境行政管理的不足;通过社会化分担方式缓解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资金压力;立法中明确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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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从请求权的角度着眼,系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它们不宜作为侵权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方式,其理由大概有七点。它们不符合民事责任为债的一般担保的理论,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的思维规律,不符合我国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既有理论。把它们作为责任方式,体现不出其优先效力的特点,不易说明它们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道理,难以解释这样的现象:在一般侵权行为场合,它们的成立不以过失为要件,而损害赔偿却要求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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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效果之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对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于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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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经常被分别适用在若干民法制度中 ,恢复原状在我国现行法上存在着五种类型 ,含义各异 ;返还财产存在着七种类型 ,含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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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既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追溯力。然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值关注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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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手房市场房价波动不断,导致在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履行合同纠纷不断。在房价上涨时,在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提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而在房价下跌时,则是出卖人提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该种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予以支持,存在多种观点,争议较大。因此,结合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探讨该类案件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