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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2.
谁是坏律师?     
叶竹盛 《南风窗》2013,(22):28-30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项规定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  相似文献   
33.
陈富雄 《法制与经济》2013,(7):68-69,71
目前在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很多基础理论性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恶意诉讼的概念究竟应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及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等等。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的。文章从最基本的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分析入手,力求通过借鉴国内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各种界定的比较中寻求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基础理论来提出对防范措施的防范措施,并提出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一些立法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34.
简析票据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当票据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必须履行票据义务。但是,一旦票据辩事由出现,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确认票据抗辩理由的有效成立,减少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盲目对抗,进一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因此,有必要对票据抗辩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35.
尚琦 《法制博览》2024,(12):120-122
《电子商务法》对于“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并未给予电商平台自主判断的规定,但却又给予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执法权”,同时也会被大量居心不良、恶意竞争者所利用,导致合法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产生损失。本文主要分析电子商务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及其不足,以及考虑完善该规则,尽量事前减少平台内经营者的损失,避免事后救济困难,使得电子商务经营环境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6.
董学立 《法学》2006,(2):61-66
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7.
卿利军 《法学杂志》2006,27(4):147-149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是真实的证据而故意否认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抗辩行为。这种恶意抗辩行为对法院诉讼及社会造成了危害。为此,在民事诉讼立法及证据规则中应对这种行为加以确认,予以定性,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38.
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法商研究》2006,23(5):29-33
对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伤害胎儿行为无法定罪处罚,但今后有必要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即明文规定恶意伤害胎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疾的,按恶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39.
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为北京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春节临近,有些人却拿不到劳动报酬,无法安心回家过年。然而,恶意欠薪的企业实属少数,他们也有难处。为优化营商环境,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既要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兼顾被执行人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40.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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