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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192.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冠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87-9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3.
刑法总则用一个法条概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示例性抽象规定,通说认为此种情节是多功能情节,但本文认为其仅是法条概括的集合情节.因制定法语言的精练属性,总则对犯罪事实的定型化无法做具细规定,但却隐含处罚适用的实质差异.根据罪质和法定刑的差异,文中将各罪分为极轻罪、较轻罪、轻罪、重罪,较重罪,更重罪、极重罪,反思多功能量刑情节并理性建立集合情节的处罚分级规则,明示处罚的唯一性,重申立法精神而彰显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4.
量刑情节的冲突实际上是趋重情节与趋轻情节在量刑适用上的抵触,具体可以分为责任刑情节冲突和预防刑情节冲突。当发生责任刑情节冲突时,根据各责任情节宽严作用赋予其相应的系数进行抵销,从而得出责任刑点;当发生预防刑情节冲突时,必须根据预防的需要赋予其相应的系数进行数量折抵。在任何场合,预防刑情节的适用都不能突破责任刑点的限制。通过这种系数的抵销不断对基准刑进行修正,进而实现宣告刑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95.
我国并无身份犯的相关立法,立法的缺失是引起有关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之理论混乱的直接原因.要走出理论上的困境,就应跳出单纯的解释学而将目光转向立法论.在德日,对身份犯有着悠久的立法史,分析并探究德日的立法过程及其所体现出的争议,不仅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合理借鉴,也能够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经探讨,将身份分为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以违法身份起连带作用,责任身份起个别作用的实质区分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立法模式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196.
197.
立法上,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未坚持“行为+结果”的固有表述路径,而仅呈现出“行为”类型的特征。此举易导致理论上对抽象危险犯的阐释倾向于采取形式说,仅要求身体动静即可而不要求有侵害结果,也导致司法上对抽象危险的制裁呈现非理性的一面。但所有的犯罪实际上均要求某种“结果”,只是抽象危险犯中要求的结果在于对外界造成影响的“外界变动”。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构造,需对抽象危险予以实质化审查,即借助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结合当时的各种事实情况,以生活经验法则间接地对现实中的危险实施三维立体的审查。而由于抽象危险犯动态的危险构造,实践中需对各类抽象危险确立不同的犯罪化门槛,从而保持维护安全和保障自由两大利益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8.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47-16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兼具聚合性与隐私性。聚合性体现为涉案个人信息的危害程度,直观体现为信息数量;隐私性体现为法益内容的敏感与私密,侧面反映信息级别。随着信息分级制度发展日益成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梯度应当重点关注信息等级这一要素,同时修改《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个人信息数量的绝对倍比为标准设置的量刑梯度。关于涉案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可以先根据交易金额和单价确定基本数量,结合当前信息分级制度背景,充分考虑涉案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关联程度和重要程度,再结合信息处理的场景,判定信息等级并确定调整系数,从而计算涉案个人信息的修正数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入罪标准和量刑起点,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相似文献
199.
贪污贿赂犯罪历来是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中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对防范与惩治此类犯罪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司法实践证明,贪污罪的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0.
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被侵害的是驰名商标,司法者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此体现出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将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说恰当,但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不失为一种较为折中和稳妥的作法;国际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基于刑罚方法的严厉性和特殊性,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慎重划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