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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导致被害人上访申诉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的,司法机关将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结论的重要因素。但是此种做法的本质是利用国家刑罚权的退缩来实现刑事审判中各主体的利益,因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在一定原则和限制条件下保障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防止该制度成为有钱人的免死金牌,实现法律赋予该制度的正义价值。从“赔钱减刑”的现象分析入手,通过分析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立在司法现状基础上,提出民事赔偿对量刑影响的合理范围,以期最大限度的实现“赔钱减刑”所具有的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252.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253.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定罪与量刑适用于同一证明标准,而国外的做法又有所不同,多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应在我国建立以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为主要划分依据的多元化量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54.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255.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256.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新近修改公布的一个罪名,与原先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相比,其增添了一些与原刑法第161条条文完全不同的新内容。包括犯罪主体的扩大,公司、企业负有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义务的明确,“其他严重情节”犯罪结果要件上的堵截等。  相似文献   
257.
戴建军 《人民司法》2020,(10):82-87
近些年,一大批重大刑事案件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案件事实背后牵扯出的被告人品格更是被公众热议。被告人品格证据,因其承载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以及深层次原因等犯罪情节,这些本该体现被告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大小,是案件裁量重要参考依据,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不仅审视被告人,也审视人民法院在适用品格证据方面的智慧。  相似文献   
258.
梁云宝 《法学评论》2020,(1):174-184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59.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模式规定毒品犯罪的死刑,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法定标准是刑法总则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何谓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中实现罪刑均衡,并且使死刑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考虑。  相似文献   
260.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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