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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与自然犯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犯构成要件之中包含规范要素,即“违反前置行政法规”,规范要素的内容需要通过前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填补,填补的内容关系着构成要件的准确适用。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原理在于法秩序统一,也就是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在目的上统一于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共同保护的实体性法益类型。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方法在于以行政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及背后的实体性法益为基准按照三步走的方法选取适格前置行政法规进行填补。第一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挑选出与刑法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的保护性规范;第二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选取出第一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调整性规范;第三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筛选出保护实体性法益的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 相似文献
42.
麻爱琴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1):69-73
“多次盗窃”行为入罪本质上是行为人刑法思想渗透犯罪论领域,侵入行为刑法思想主战场的立法写照。其本意为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并增强盗窃罪的操作性,但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实极大地稀释了这一旨趣。“多次盗窃”的立法文本并不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欠缺入罪正当与合比例原则的充足性,且由于具体司法标准不明导致实践中的机械司法。现有立法面临将“多次盗窃”从盗窃罪立法文本中删除或维持现有立法、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予以进一步明确化的选择,前者需立足于整体而长远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的进化,而后者更符合当下的权宜之需。 相似文献
43.
44.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45.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简单地表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对法条罪状的理解,只要具备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犯说成为对本罪构成要件解释的通说.然而,立法机关设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惩治以虚开为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地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46.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洪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72-78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47.
本文拟通过对广州中院前后两份判决书的分析,对许霆案所涉及的定罪理由、量刑情节、量刑程序等问题,进行反思性的讨论。通过对法院在许霆案中的裁判推理方式进行“条分缕析”式的讨论,本文不仅关注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诸多方面,而且还要以许霆案为范倒.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深层原因进行一定的反思。 相似文献
4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直以来未受到足够关注。作为处理当下涉疫情刑事案件专门性文件的《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本罪在具体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过程中,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存在法条竞合或法条逻辑上的交叉关系,模糊了罪名的界限。同时,"传染病"的范围限定与罪状描述的不完整性使得作为法定犯的本罪与前置法衔接不畅。应在厘清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和罪过类型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从严把握;并通过对"甲类传染病"作实质解释、发挥行政前置手段作用等解决当下本罪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困惑。 相似文献
4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6):45-51
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相似文献
50.
许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1):129-136
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关于此问题法律拟制的定性,更是引起了学者们关于聚众斗殴转化犯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争论。分析争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符合司法实践中法益保护和罪刑均衡的需要,因此,应当跳出非此即彼的惯性思维模式,以合理性为基准点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