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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长勇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6):36-36,4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往往祈祷杀手锏的作用。本文针对我国消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992.
我国在商标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多年,但由于商标本身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则难以确定,加之目前我国的商标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本身具有的功能。最新修定的《商标法》提高了赔偿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这一修改实际上是重申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功能。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权领域的发展,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规则的困境开展对策研究,助力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993.
王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21-24+106
《民法典》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多重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条件难以明确、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倍数缺少统一标准、法定赔偿的滥用等。为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应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路径,细化惩罚性赔偿主客观适用要件,优化计算基数和倍数的认定标准,厘清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法律分工,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94.
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违约金的性质应由当事人约定,对补偿性违约金可依法进行国家干预,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995.
欧盟提出碳关税调节机制后,起初美国并不积极,且多有质疑和批评。然而,近年来,美欧在碳关税问题上开始走向合作。美国转变了对欧盟碳关税调节机制的态度,国内相关立法活动异常活跃,推出了“清洁竞争法案”,而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正在加快审批程序,即将落地;双方频繁互动磋商,协调立场;推动创建国际碳俱乐部,谋求建立西方气候联盟。美欧合作加速推进碳关税合作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掌控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挤压新兴大国的发展空间。美欧碳关税合作将对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产生多方面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996.
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在线宣判。法院最终终认定某文化公司侵害了两原告“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权,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截至本刊发稿时,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似文献
99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98.
999.
“超市盗”案件几乎已经成为实践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多次盗窃”类案件。目前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存在失衡现象,一是不起诉标准不统一,对于数额相近、情节相似的“超市盗”案件,是否起诉存在着明显差异;二是“超市盗”案件在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金数额差别很大,随意性较强。之所以出现这种失衡现象,其原因一方面是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之间矛盾的反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被害人谅解与不起诉之间的不合理绑定。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在市一级层面统一此类案件的不起诉标准;二是对此类案件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金数额予以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00.
周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94-101
一、改革背景与修订方向(一)全球背景:碰撞中共生长过去三十年间,全球民事诉讼制度间的融合与交汇的过程之快与范围之广,堪称空前。"和而不统"的倾向首先表现在欧盟法域内:欧盟立法者通过一系列法令(Verordnung)〔1〕与指令(Richtlinie)在督促程序、调解程序和小额程序中为各成员国设定了最低要求,并在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