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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2.
153.
张宗峦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2):33-42
随着中国与韩国贸易往来的迅猛发展,两国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主体间的贸易纠纷可能性大增。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因此加强两国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两国仲裁制度的历史与发展谈起、就两国仲裁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协议制度、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仲裁裁决的监督救济制度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以期对中韩两国市场主体及贸易纠纷当事人利用仲裁解决纠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4.
论保护死者人身遗存的法理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2):26-29
人去世以后,其财产成为遗产,其人身亦成为一种遗存。对于遗产,继承法作了规定。对于人身遗存,法律尚少规定,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空白,由此引起了死者是否享有权利和其他一些涉及基本法理的争论。本文对人身遗存的内容、性质及保护根据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保护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5.
汪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71-83
消费者合同中的价格纠纷在理论上涉及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意思表示的解释等彼此勾连的几个问题。需结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价格法》等现有规范与相关理论,认定经营者单方价格表述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并对其进行订入控制与效力审查。在价格条款无效或被撤销时,需要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在价款问题上的意思表示进行规范性解释与风险归责。这一系列环节体现了“前教义学”中的先前理解、价值判断与教义学证立两个阶段的紧密结合。 相似文献
156.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78-88
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157.
158.
自我规制与环境法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46-62
自我规制与环境法实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环境规制结构演进和制度竞争优势构成环境法中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在类型化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企业(行业)环境标准、全过程自我管理和基于合同的合作规制等多元形态的自我规制方式。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结合、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呼应、多种责任形式聚合构成环境法中自我规制的主要特征。在准确把握自我规制制度价值、功能和自治定位基础上,围绕结构完善和内容协同构建自我规制制度体系,结合范式转换和功能升级调整自我规制制度运行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推进自我规制的有效实施。一个多元、高效、均衡和互补的环境规制体系有利于推进环境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59.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160.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