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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同舟共进》2008,(9):36-36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于1999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正式挂牌成立,是全国唯一一家以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为主体的大型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近几年来.广晟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坚持以  相似文献   
332.
最近几年,虽然中、印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我国企业在投资印度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极大的阻碍。印度虽然有设计良好的审批制度和较为开放的行业政策,但这些制度和政策本身也存在规则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等缺陷,而印度最近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做法又进一步降低了整个准入制度实施的效率。我国企业在投资印度时,应该针对印度外资准入制度的上述特点,在投资路线、审批渠道、企业形式、投资地点以及品牌经营战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333.
在中国 600多座城市中,鄂尔多斯 恐怕是最年轻的一座城市了。今年2月,撤消伊克昭盟,批准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从此,中国大地又多了一个新城。 鄂尔多斯羊绒衫温暖全世界 也许不少读者身上就穿着鄂尔多斯生产的羊绒衫,他们正是从这个驰名商标开始认识鄂尔多斯这座城市的。衫是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以羊绒衫为主业的这家公司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羊绒加工企业集团,是中国羊绒纺织业第一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1995年,公司被第50届世界统计大会授予“中国羊绒制品大王”的称号。 公司能走到今天这一…  相似文献   
334.
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批准一词在实践中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仅以署名与否为标准确定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尽符合行政法理论。科学的做法是,对需要批准的行政行为先从行政职权与法律后果的角度区别所谓的批准究竟是内部审批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情形结合署名标准确定被告。  相似文献   
335.
三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永安市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07]1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大坝至上游洛溪水电站拦水坝水域及其两侧汇水陆域。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相似文献   
336.
王振有 《政策》2008,(8):23-25
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我们搭建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作为武汉城市圈的城市之一.黄石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胆探索,率先突破,争取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而言。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337.
《人大建设》2008,(7):F0003-F0003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由中日双方合资组建的整车制造企业,成立于1993年。其中,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51%、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拥有股份28.651%、日本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拥有股份20.349%。企业定位是东风、日产舣品牌LCV产品的主要发展基地,即专业致力于东风品牌中高级皮卡、SUV和MPV及其延伸商品事业的发展,同时作为日产品牌LCV商品线在中国事业的主要担当者。  相似文献   
338.
谭佐财 《法学》2022,(4):119-130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未经批准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不过仍须从行政审批的规范依据与具体类型这两个基本维度出发确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范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二次引致”的方式成为影响合同生效的依据;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类型应当被目的性限缩为行政许可审批,属于行政内部管理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则应被排除在外。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与合同未获批准的法律责任应当被区别对待。前者经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未果时产生合同解除权,且损害赔偿范围宜被确定为“信赖利益损失+交易机会损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为限;后者直接产生合同解除权,并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依据,按照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39.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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