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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 ,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 ,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 ,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 ,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 ,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 ,笔者认为 ,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 ,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 ,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 ,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 ,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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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系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当两起事故对同一受害人先后发生时,当前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要求或规劝受害人就两起事故分别进行诉讼。这种做法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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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有所借鉴。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现状1.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够公正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主要有三种途径,分别是卫生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而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对患者极为不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害方往往是患者,现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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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直是双轨制,即由医疗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长期以来,两种鉴定同时存在,且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本文从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国外司法鉴定的一般模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求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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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中,最令患者甚至一些。律师同行产生疑问和畏难情绪的,集中表现在如下几点:一、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是否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医疗机构出于种种考虑,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此时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自己有利与否?让我们先看一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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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彤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47-49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能力历来是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从其表现形式和生成程序来看应归为鉴定结论类证据,其证据能力因形式上存在的瑕疵而使审判人员在证据运用上产生困惑,应引起司法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诉讼中的唯一证据,其法律效力如何应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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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伯特规则是法院对药品副作用因果关系鉴定证据认定中形成的判例规则,继而成为了美国法院普遍的科学证据标准之一,该规则在扩大应用到其他科学鉴定领域的过程中,须根据不同科学方法的特点具体研究规则的适用问题。形象证据鉴定是依据客体形象特征进行鉴定的一种科学方法,其概率性鉴定本质可以作为总体上适用多伯特规则的根据,同时,目前形象鉴定的方法主观性较强、基础信息不完备、错误概率不明确等特点又决定了还不能完全适应规则标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借鉴多伯特规则办法,借鉴多伯特规则的合理成分,结合形象证据鉴定的具体情况,制订原理正确、更具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推动和提高形象鉴定的科学性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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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执业侵权。医疗执业侵权中医方的过失来自于其违反了法律要求的照护义务。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