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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资格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环境资源成为许多企业的免费商业成本。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202.
张吉豫 《当代法学》2021,35(3):89-100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  相似文献   
203.
论在中国法语教学实践中对互动式教学法某些原则的引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亘 《法国研究》2009,(1):71-74
互动式教学法在欧洲非常风行,但是在中国的法语教学实践中并不总是受到欢迎。这种教学法在实践课堂的边缘化可以由几方面来解释。教学硬件、教学时间和教学对象的思维定式等等都是阻碍互动式教学法推广的原因。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尽可能地将互动式教学法的某些原则和中国法语教学的实际相结合。文中举出两个例子来诠释“从具体到抽象”的教学理念。  相似文献   
204.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205.
李士萍  杜蘅 《河北法学》2007,25(6):125-129
内部人控制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运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权利义务对等原理对内部人控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就公司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而言,内部人控制有其存在的制度空间、组织基础和法理依据,其作为经营管理层面上的控制权,存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构建的权利和利益平衡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206.
孙靖洲 《德国研究》2021,36(4):121-135
通过阐释德国肖像商品化权的渊源与流变,本文勾勒出德国一个多世纪以来,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肖像商品化权的制度全景,揭示人格权一元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消极防御层面,德国的司法实践不仅类推适用侵害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来保护肖像商品化权,而且引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旨在全面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在积极利用层面,德国学术界通过发明...  相似文献   
207.
《精神文明导刊》2009,(1):63-63
2008年第5期《武汉大学学报》刊登张应凯教授的文章,他指出,现代文明给人带来的伤害不仅是物质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伤害,它导致人自我的失落,价值观的崩溃,人文精神的枯竭。不同的国家间、宗教间、民族间、文化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就是个人自我人格也存在矛盾分裂,这是当今文明的一个矛盾,是在精神深处困扰人们心灵的沉重隐疾。  相似文献   
208.
209.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10.
李勇 《德国研究》2019,(1):100-110
在德国的历史上,规范审查权总是由法院行使。在尚未创制成文宪法的神圣罗马帝国封建时代,法院已经享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德国宪政化进程中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变可划分为君主立宪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和1949年开始的《基本法》时期三个不同的阶段。与1949年的《基本法》相比较,《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和《魏玛宪法》都未确认具体审查模式,也未将议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对象。整个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特点,体现为从单一审查往全面审查、从维护皇权到保护民权的嬗变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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