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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黄沙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2,(5):70-73
目前,我国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复议对象,公益性审查可以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复议扩大《复议法》受案范围,形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是一种经济有效的行政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992.
意识实在与行为主义革命的破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意识作为一个存在领域具有不可还原的实在性,正是这一实在领域构成了心理学的合乎逻辑的基础。对意识实在的论证,乃是心理学寻示和确立自身理论同一性的过程。行为主义彻底否定“意识”范畴的科学合法性,从而使心理学丧失了它自我自身的理论同一性。行为主义作为心理学纲领,依赖于它对作为行为之内在本质的意识实在,作出符合心理学自身理论性质的科学论证,这不是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发展所体现出的向“意识”范畴的“回归”趋势的理论根源。 相似文献
993.
从抽象到具体是形成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即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法。本文剖析黑格尔、形而上学对具体、抽象的错误观点,阐明马克思对"从抽象到具体"科学方法的革命性创新和应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选择逻辑起点、逻辑顺序,建立了系统的逻辑范畴体系。《资本论》中的逻辑方法对科学理论的建构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94.
青少年期是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时期,是青少年个体确立同一性以及产生同一性混乱的重要时期,青少年在该阶段生理和心理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成功度过该阶段受社会环境的深刻影响。不同社会环境如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生活环境、同伴群体环境等对青少年心理有重要的影响,必须优化以上四项社会环境以对青少年心理产生正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995.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996.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997.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998.
999.
信访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是减轻信访压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思路。当前,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存在诸多问题: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二者衔接互动的标准不明确,衔接互动的方式不合理。加强我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应准确定位信访制度,明确衔接互动的标准,建立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00.
“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从社会危害中求证犯罪构成内含的可罚性基础醉驾是否一律构罪问题之所以出现如此激烈的观点冲撞,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以及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问题的认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只有在刑法理论上厘清这一问题,才可能准确框定醉酒驾驶犯罪构成的规范边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范表述分析,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内涵的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