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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债权表见受领以受领人无权受领债权为适用前提,根据无权受领人的不同,可区分为“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两种类型。债权人型债权表见受领在现行法的多个具体规则上均有体现,归纳各具体规则的共性可以提炼出债权人型债权表见受领的共同制度构造。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与表见代理在制度结构、制度功能、价值基础上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可以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予以处理。通过研究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的制度构造和处理路径,可以构建债权表见受领的统一制度。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的债权准占有制度应当被舍弃。在债权人作出的受领权授予行为有瑕疵而被撤销时,债权表见受领制度依然可以适用。 相似文献
282.
宗冬艳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2):46-51
在梳理相对人拒绝权与有限公定力学说、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关系的基础上,检视当下中国行政法律文本中关于相对人拒绝权的规定并结合其司法实践适用情况,可以看出不仅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做出与审理过程中忽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继而怠于应用相对人拒绝条款,而且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往往将相对人置于服从地位,强调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配合义务,甚至有时相对人自己也对其主体地位认识不清。为了有效保障现有相对人拒绝条款的落实与未来拒绝条款的完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转变思维,认清行政相对人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相对人权利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价值,并以拒绝权为契机推动无效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释明。 相似文献
283.
《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284.
【裁判要旨】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相似文献
285.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和本质的冲突.虽然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但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时仍应当持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拒绝许可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正当权利行使的范畴,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二级市场上新产品的出现以及限制二级市场竞争的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就我国来说,应当充分借鉴欧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执法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国情,确立正确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理念. 相似文献
286.
陈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154-155
两个"力量"之间如发生冲突,结果就有可能是相互抵消而形成浪费。所以,新的侦查策略并不是否定"力量"。相反,正是如何使"力量"用得其所。对贪污贿赂犯罪涉案证人拒绝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产生的共鸣力是解决涉案证人拒绝作证问题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287.
288.
王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6):41-43,57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我国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免除亲属出庭作证义务,是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重新审视。通过从我国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历史演进切入,探讨在我国建立亲属拒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我国建立亲属拒证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以此促进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289.
张晨颖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93-104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排他交易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概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模式予以规制。但这一思路并不能涵盖排他协议的复杂类型从而在本质上消除排他交易的竞争损害,实践也证明导致性质认定错误、应罚未罚、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此,需要引入纵向协议的规制思路,特别是理清排他交易与拒绝交易的关系,排他交易与后续违法行为的关系,区分排他协议在产业链交易中的层次、地位、作用,在交易相对人相互关系、上下游市场结构双重嵌套模式下判断排他协议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290.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的案例逐渐增加,该条款成为近年来学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十分普遍,尽管对该条款的表述已经包括了一系列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但是在适用该条款时采用何种标准仍然需要个案分析,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指出分析这一条款有助于今天的条约立法,也有利于仲裁员正确适用该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