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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9)
甬政办发[2008]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特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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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鹤药业”)的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在《温州日报》发出公告,海鹤药业和温州永得利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海鹤药业的关联企业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兴瓯医药”)的全资子公司]的两家企业合并股权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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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不同类型养老地产的开发模式和经营模式,对于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性质和种类分别进行重点阐释,并结合国内现有的已开发成型的项目案例对养老地产的用地问题加以法律分析,最终得出三个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低风险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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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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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最近,江苏省制定了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六条政策:1.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二级分类)情况下,以追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土地利用率等方式继续开发,或确需整体、分割转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2.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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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陶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1):47-52
乡村振兴是决胜全面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正是在此背景下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流动、发挥乡村资源要素活力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文章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改革试点的出让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梳理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的几种现有模式,并详细分析了现有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规范进路及配套的规则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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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方合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6)
我国现有的采矿权市场准人法律制度有尚待完善之处:对出让的矿产之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的定性,值得商榷,把出让矿产的财产权利同采矿行政许可混在一起,致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大量流失;把取得特定矿区矿产的财产权作为矿山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混淆了主体法与客体法的功能界限;“采矿权”市场准人条件不明确,不利于约束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操作。我国应实行矿产所有权出让。把矿产所有权出让从采矿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不将取得矿产的所有权作为矿山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明确规定矿产所有权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