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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张庆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70-76
情节犯乃我国刑法之特色,且分布广泛。尽管情节犯之“情节严重”内涵复杂多样,但手段是其当然意涵。纵观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段要素主要包括非法、贿赂、劣残、伪造、勾联、持械、指使、聚众、网络、自伤等类型,以及与手段相伴随的时空条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情节犯之“情节严重”中手段要素的解释仍然存在罪数不明、惩罚过重、标准不清的问题,需要在坚守禁止重复评价、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精准把握。另外,情节犯之情节规定并非总则中但书规定的具体化。前者属于整体评价部分充足即可的积极要件,而后者属于整体评价一体充足方可的消极要件。 相似文献
882.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投资部分进行了大量调整,本文通过新准则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减值和终止确认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简要的阐释,旨在为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提供相关、可靠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一金融资产会计信息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883.
郭建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10):32-33
虽然我国关于抗税罪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抗税罪的认识仍然有不少分歧.现就抗税罪的主体问题、抗税行为的对象问题、因抗税而致税务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问题等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884.
季书贤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3):84-89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其目的 在于严厉打击"公交闹"现象,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领域的刑事治理体系.妨害安全驾驶罪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其中"危及公共安全"应理解为区分要素.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并不违反刑事立法中协调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而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刑法谦抑原则和实... 相似文献
885.
冒名顶替罪中的“数罪并罚”条款,既不是注意规定,也不是法律拟制,而是罪数处断的指示规定。在由适用条件和处断规则构成的指示规定中,由于处断规则是确定的,适用条件是模糊的,因此其解释路径不能是“从适用条件出发分析处断规则”,而应是“从处断规则出发确定适用条件”。基于解释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的要求,该款“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一处断规则适用的罪数形态不是“一行为数罪”的想象竞合,而是“数行为数罪”的牵连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冒名顶替罪或者组织、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冒名顶替罪又构成伪造、变造印章、身份证件等涉身份证明类犯罪或者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属于该款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86.
887.
田宏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5):155-165
面对从以自然犯治理为依归,向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的刑事治理对象及其核心领域的深刻变化,唯有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与其前置部门法的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理念,重塑行刑衔接的刑事规范体系,再造合作诉讼的刑事程序模式,创新三审合一的刑事审判机制,刑事治理体系才能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科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888.
889.
《中国法学》2018,(2)
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 相似文献
890.
刘司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4):75-82
情绪犯在刑法实务中并不少见,但在理论中极具争议.通过“于欢案”以及药家鑫案、邓玉娇案、范木根案,对情绪犯概念加以界分,对责任弱化事由加以证成,能够充分论证情绪犯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划分不同类型的情绪犯能够实现情绪犯的类型化归责,为确立“刺激行为+强烈情绪”型归责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