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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型犯罪中的"营利活动"不仅包括民商事法律领域所指的"营利活动",还包括多种非典型的"营利活动".行为人挪用资金后自用或者参与使用这笔资金,有可能得到收益或者减少自己支出的行为,都属于刑法挪用型犯罪的"营利活动"范畴.在此基础上,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可以将挪用型犯罪中的"营利活动"分三个层次,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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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条文中的“归个人使用”先后作出不同规定,相较而言,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解释较为科学,但该解释将特定情形下的资金非法拆借作为挪用公款处理的规定则有不足。笔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宜限定于:一、挪用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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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挪用公物罪的规定,这不利于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本文从该罪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历史上以及外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等进行论述,并提出对挪用公物犯罪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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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4):25-27
货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些犯罪的犯罪对象,但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所有权转移方面有其特殊性,即谁占有货币,谁就取得所有权。据此分析刑法分则规定的与货币的这一特殊性关系密切的一些犯罪,会发现货币不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货币作为挪用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时其犯罪客体应是货币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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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国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6-49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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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揭开了一连串截留、挤占、挪用、核销、骗贷财政资金(也就是全国人民的钱)的惊天黑洞,刮起了一场波涛汹涌的"审计风暴",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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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非常多,挪用单位"小金库"的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为避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应采取教育和惩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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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违法运用资金罪补充了国家关于处罚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刑法规定。个人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应该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社保基金的征收、发放机构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事责任;社保基金的征收、发放单位挪用其他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宜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金融机构非法运用(包括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应认定为违法运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