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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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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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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德娟从2003年6月至8月,在某县工商支行某分理处任柜员时,先后11次动用客户解缴本县财政专户资金80万元,除用于填补前期空缺外,其中19万元借给亲戚经营。同年9月1日,该县实验初中解款18万元到本县财政专户,王的同事姚某开据,王主动帮助收款,姚某将款子和部分记账手续给了王,但王没有按姚开据的科目记账,而是自己拿出部分资金,连同县实验初中的18万元,填平其之前挪用19万元的账,后将记账联撕毁。犤分歧意见犦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德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认定犯罪数额为18万元。其理由是:王是代表工商银行履行职责,作为柜台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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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十分大。客户保证金与商业银行客户存款不同,不发生使用权的转移,证券公司无权使用该资金。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是为法律之漏洞,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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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证券经纪公司及其所属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未经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三亚市先锋管道燃气公司、五矿投资发展公司等客户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挪用客户股票资金,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期证券及其苏州街营业部共同赔偿上述几家客户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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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必要修改为同一犯罪——挪用款物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同一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并为一罪的理论依据,也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统一归并为一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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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芝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54-55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挪用公款罪中公款使用人的共犯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及其刑事责任等进行论述,认为挪用公款罪中公款使用人只能是个人,私有公司、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则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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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13(1):68-71
<正>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最近说,1987年至2001年,全国征用耕地2400万亩以上,约有3400万农民因此失去或减少了土地,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安置责任不明确,补偿安置费标准偏低,而且大多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费,让农民自谋职业,有的地方还拖欠、挪用、截留补偿安置费,加上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这些农民容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如不能及时有效加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