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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成立并生效,第二种观点是无效,第三种观点是成立但未生效。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种观点属于法律理解错误;第三种观点从表述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学理上理解是不准确的,理论上有待深化。造成后两种观点错误或歧义的原因.都与学理上法律行为效力——成立和生效——二层次论这一传统通说有关。本文主张法律行为效力——成立、有效、生效——三层次论。按照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是成立并有效但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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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民意、关注民生,是出席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各族人大代表的共同心愿。抱着共同的理想与奋斗目标,代表们向大会提交议案100件,其中7件(并案后为6件)被大会主席团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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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具有物权性质。立法把探矿权采矿权认定为物权性质有利于探矿采矿权的自由流转,有利于促进国家矿产资源的充分开发,也有利于保障探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自由流转对于促进探矿采矿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我国原有立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较多。建议立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探矿采矿权可以流转,并明确权利流转的具体形式;探矿采矿权流转过程要公开化;应取消和减少探矿采矿权流转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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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9):21-22
国土资发〔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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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中一直强调审执分立原则,保全审判程序和保全执行程序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如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究竟是形式上的分立,还是实质的分立,常存有分歧,对执行部门在该程序中角色定位也往往把握不当。如果执行部门发现保全裁定有误,财产线索明显存在瑕疵,保全范围涉及案外的财产,那么,是继续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还是应中止保全,交由审判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