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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梅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56-59
空白票据一直是票据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在现实经济往来中,关于空白票据最容易发生失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此,本文比较详细地阐述了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取得的几个基本问题。认为空白票据当然能够成立善意取得,并从理论上论述了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空白票据善意取得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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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银行,而存款货币之上并不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存款货币归某人所有,仅是表明存款货币所表征的权利的归属即债权的归属;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双方之间因合同而构成债之关系;在因汇款人指示错误导致汇款银行将款项汇至收款人在收款银行的账户之后,汇款人仅取得对收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特定化的金钱债权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判断账户存款是否特定化,应审查该存款可否区别于存款名义人的其他存款,该存款是否排除了银行餉绝对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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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定原则,是英美国家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票据上所记载的重要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确定的依据在于票据记载内容的本身,需要借助于票据记载以外的资料或证据加以补充、印证或计算的,不构成票据记载的确定。这项确定,在适用上不求绝对,但求合理。一项记载内容,是否已合理的确定,属于事实问题,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个案原则,分别认定。 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将对票据的基本属性即流通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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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0日,江阴互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兴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第二营业部出具了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25147188,汇票收款人为南京嘉汇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汇公司”).收款人帐号为0215801245147568.出票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代理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1997年3月14日.南京嘉惠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惠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