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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398-413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话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32.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主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对担保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进行了限制,既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较好地防范了公司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确立了公司立法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33.
论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物权法虽以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基石却亦有意思自治之空间 ,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于此之外 ,应为当事人自治之领域 ,担保期间的约定就属当事人自治之范畴。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能够提高担保的信用 ,更好的发挥担保制度的立法功能 ,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体现民法的私法本质。故此 ,立法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34.
在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责任平等,债权人有选择权。基于此“责任平等”学说,检讨现行《担保法》第28条及其解释第38条规定之不尽合理之处,从二者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相互求偿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等三个关键环节上分析,初步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期担保法调整此类关系时会更为衡平正义。  相似文献   
35.
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 ,以所有权保留的延伸为研究对象 ,探讨了加工条款和事先让与条款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订立所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的生命力来源于其以延伸和扩张的形式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广泛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原则性规定 ,不仅无法满足所有权保留运作的制度需求 ,而且也不利于工商业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用所有权保留的各种变形创设有利于资金融通的担保方式。本文建议 ,运用延伸的所有权保留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中予以通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6.
我国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行困境及治理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勇  胡海波 《新东方》2004,(6):35-38
一、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运行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是指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时返还贷款和利息,而负责代替企业弥补银行损失的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国家成立的政策性(纯信用)担保基金,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设有。第二类,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担保基金,在我国,有一些城市通过改造原  相似文献   
37.
桂华林 《理论月刊》2005,(6):185-186
在我国,负债融资渠道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开拓,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风险控制的信用机制远未建立。本文拟就如何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健全信用担保机制、改革结算制度这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基于风险控制的信用机制框架。  相似文献   
38.
谢鸿飞 《法学》2020,(9):3-20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思,可能有损契约自由。它与形式担保观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区分担保类型尤其是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及如何界定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债权人的权利。《民法典》以形式担保观为基础,维持了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并区隔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但同时为实质担保观预留了较大的适用余地和解释空间。两种担保观对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不同,且法律效果多有差异,但体系化地适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范可缩小两者的差异。对动产价金债权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和效力应作相同法律评价,债权人的权利和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可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确定的担保物权竞存一般优序规则。一般优序规则也适用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的竞存。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趋同,尤其是其实现期间和优序规则。  相似文献   
39.
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的进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职工问题甚至一度左右着的该法起草进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原有破产法已完全无法应对实践需求尤其是破产国企的职工保护。因此,"政策性破产"应运而生。"政策性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却能相对处理好职工问题,从而极大地减少国有企业改革阻力,降低失业对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职工问题虽依然是核心问题之一,但其对起草进程的作用已大大降低。整体来看,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进化的过程中的位置,是一个从核心到边缘的过程。新一轮僵尸企业处置,究竟会对破产法的运行和职工权益带来怎样的冲击,还需拭目以待。  相似文献   
40.
刘健 《法制博览》2021,(5):42-43
2019年《九民纪要》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争议,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与公司、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关系,为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添活力.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下,善意债权人保护制度得到进一步深化,越权担保的权责分配体系也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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