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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乡村与数字技术在不同空间尺度上交织,当代农村正在出现全新的数字乡村性。技术连接性的研究视角强调了数字技术对于农村发展的解放潜能,但却忽略了对技术干预多维后果的考察,容易带来技术目标论的观点。“技术”与“智慧”之间不能简单等同,数字技术为农村发展带来数字资本的同时,也使得农村陷入“技术不智慧”和“技术升级、智慧降级”的发展困境。乡村数字化发展有待于全面实现从数字化到智慧化的迈进,进一步突出“人”的独特性、内生性、能动性和可及能力。如何实现技术增强型的“智慧乡村”,可以从社会、道德、自觉、抗逆力以及技术5个维度来综合考虑“智慧”概念及其在乡村数字化建设中的引入和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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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伴随电商直播时代的到来,青年带货主播的劳动激励机制从"礼物打赏"转变为"带货提成",其工作形态也从情感劳动转向数字化表演劳动。数字化表演劳动是指主播通过"养号"、组团、打造"人设"、激活消费者体验等方式,创造出一种区别于线下的购物剧场,从而将粉丝的观看量转化为消费者的订单量。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限制,基于数字化表演劳动的直播带货会形成不稳定的短期化就业。但"离场"后的主播并不完全切断与直播的联系,而是将数字化表演劳动后置为一种能随时"返场"的就业选择,以此更主动、更具弹性地应对不确定的未来生活。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创造精准服务各类青年数字劳动者的良好制度环境,促使其成为壮大数字产业的生力军和推进数字治理的新力量。 相似文献
114.
数字人民币是以技术演变为驱动力的数字化货币。理论和实践表明我国数字人民币宜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体系架构和"二元"发行模式,其目的是通过替代流通现金M0实现资金数据化和可视化监测,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并推动金融产业创新。虽然,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可提升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更好地应对经济危机周期、提升金融与宏观经济系统稳定性。但由于金融创新的未知性,致使数字人民币仍然存在技术应用问题、兑换激励问题、场景应用问题及国际化监管问题。对此,为加快数字人民币落地,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央行从技术层面入手增加试验试点,以协同理念创建"央行—商业银行"和行业沟通对话机制,并结合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相似文献
115.
网络文学已成为我国文娱产业的源头和核心动力,而网络作家的异化劳动长期被忽略。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和业内对于数字劳动的讨论和相关成果,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实际和网络作家从"文艺青年"到"数字劳工"身份的转变,考察探讨在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消费需求、资本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网络作家在劳动动因、劳动产品、劳动行为和生产关系中异化的具体表现。归纳指出,网络作家数字劳动异化是主体地位逐渐弱化的过程,也是在生产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下不断从属于雇佣劳动关系的过程,更是在技术升级换代的作用下主体地位慢慢被蚕食分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116.
政府技术治理研究正在经历一个"吸纳"与"排斥"对峙的割裂发展阶段,重构政府技术治理概念结构,能打开政府技术治理研究的弥合之窗。政府技术治理概念的本质属性是多主体使用现代信息化操作工具及其知识体系实现政治和公共行政目标的过程,信息循证主义和数字技术嵌入双重维度及其质化指标共同构成政府技术治理的概念结构。政府技术治理既是现代信息技术创造问题域和权利域、公共需求样态转变亟待回应等外部推力的结果,也是政府为探寻治理创新路径、夯实公共权威的内生选择。赋能数字经济发展、驱动社会应急管理智慧化和推进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是政府技术治理的可为路径。发挥政府技术治理效用,必然要维系治理价值和技术的平衡,突出治理中"人"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117.
尽管自动化数字设备会毁灭制造业的低端岗位,但由于数字技术设备与高技能人才存在互补关系,技术同时将创造出高技能生产性服务业就业岗位;高技能人才收入提高后引致的闲暇生活需要,亦将产生更多低技能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零工经济和企业共享用工及劳动者多职业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也提升了服务业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配置效率,从而可能提升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但是,这些新就业形态正在对既有劳动法律关系带来挑战,存在恶化低技能服务业从业者的劳动力市场地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水平的趋势。短期内由于数字技术对制造业就业的毁灭(替代效应)大于对服务业就业的创造(还原效应),这一趋势还将加重,从而引发收入两极分化现象。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服务业的就业创造和福利提升功能,需要政府采取鼓励多业态多模式就业的政策,包括改善教育和促进创业创新,同时也要完善劳动合同立法、执法和改进再分配政策。 相似文献
118.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是现代数字社会中现存的一对主要矛盾,而厘清数据、信息与隐私三者的法律界限与法律属性是解决这对矛盾的理论前提。简单说,隐私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益,它只能被自然人享有,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其他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被转让与利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尽管亦为人格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以是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但此种人格权益经公开化权或商品化权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可以被他人转让与利用,只不过需要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数据(狭义理解,即经清洗、加密等脱敏手段处理后无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的法律属性是财产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转让,且无须也无从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隐私、信息与数据三个概念的法理厘清,不仅为能否利用数据、信息提供了法理支撑,而且为如何利用数据与信息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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