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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随着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以及网络攻击、入侵事件不断发生,电子数据安全风险与日俱增,给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定不完善、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形成阶段的真实性缺乏审查、取证技术人员对取证阶段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缺乏审查、审判机关对诉讼平台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缺乏审查机制等四个方面,应该采取完善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定、侦查人员加强对电子数据形成阶段真实性审查、取证技术人员应重视取证阶段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审判机关建立对诉讼平台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的审查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992.
993.
孙春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4):6-12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系统性重塑、法律监督工作整体性“蝶变”的关键之举。作为检察新生业态,大数据监督突破传统检察监督的视野、范围、模式、方式和路径,需要科学界定性质、精准把握权力边界、明确原则遵循、培育大数据思维、构建新型工作机制、严格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994.
朱剑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3,(2):16-19
大数据背景下智慧公安的建设为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时代命题。公安机关既要抓住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利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迭代更新现有工作方法,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同时,也要积极推进智慧公安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规制公权力的运行,切实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防范高科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995.
996.
建设数字政府必定导致大量个人数据进入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库,这些公共数据中的个人数据需要在数字政府内部共享,以及通过外部流通,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这就必然导致之前以“告知—同意”为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则,无法适应数字政府中个人数据的应用状况。数字政府采用的数字技术对个人的意思表示会产生影响,同时这些技术也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透明化。个人数据及其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个人性及公共性的二元性,个人数据经过合法程序进入政府公共数据库之后,应当扩展个人数据的公共性。在数字政府中应当有与私法不同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主要包括强调个人数据共享及流通,以增加社会价值的利用规则体系;强调国家监管以保护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则体系;强调事前预防措施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997.
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数据安全也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数据传播和使用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可能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泄露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数据伪造问题都亟须解决。数据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矛盾使得现行《刑法》无法适应新的困境。因此,应当改变数据保护策略,构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重构数据访问规则和出罪机制,根据数据流通阶段的不同调整《刑法》保护的侧重点,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崛起带来的数据保护困境。 相似文献
998.
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是数字中国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及增值收益分配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在此背景下,首先分析了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过程,提出了“生产阶段-价值分配-权属配置”三维分析框架机制;阐释了数据要素在“信息(自有价值)-资源(使用价值)-资产(资产价值)”的不同阶段下,如何有效统筹数据权属权益保护和数字经济高效发展及价值普惠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个人数据要素价值的有效分配。其次,从理论、技术和制度三个视角提出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基本逻辑: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汇聚、登记确权,在授权模式下进行受托存储、受托治理和受托交易,探索个人数据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普惠化”路径,以期实现政府高效治理和经济利益的返还;同时,个人数据要素权益分配也需遵守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以及通过政府财政体系进行财富的二次分配,并构建基于个人数据全周期和场景一致性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研究表明,个人数据要素价值化助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未来应该逐步探索建设国家级“数据银行”,建立场景驱动的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机制,建立个人数据返还机制,让数据红利实现普惠。 相似文献
999.
刑事司法数字化带来数据安全保护问题。数据监管作为网络刑事司法数据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行《数据安全法》坚持以“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并在第四章专章规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就网络刑事司法领域的数据监管而言,现行制度规定略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检视现行司法信息化活动中数据应用及数据安全风险的基础之上,明确网络刑事司法数据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规避数据风险、保障数据应用得以有效进行的基础上,探索网络刑事司法中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