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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近年来,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在这一背景下,运用智能终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运而生,通过对城市停车资源进行统一联网管理,以此为基础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位信息实时查询和停车诱导服务,在提高停车场利润的同时让车主获得更加良好的停车服务,实现城市...  相似文献   
122.
汤峰  蓝国瑜 《公共行政评论》2023,(2):138-156+199
央地关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对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举足轻重。既有研究着重分析科层体系的相关因素对央地关系优化的影响,却鲜有研究系统考察信息属性的治理工具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治理工具,大数据为国家治理带来全新机遇,相关治理技术在中国场景下应用,对央地关系有何影响?其内在作用逻辑是何?基于信息政治学,研究认为,信息不对称难题的存在使中国央地关系长期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而大数据具有获取更多维度、更广泛群体和内容真实信息的优势,理论上能帮助中央政府充分掌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局面,从而优化中国的央地关系。大数据治理技术优化央地关系主要通过经济、技术和内容这三条路径。具体作用机制为:一是降低信息获取和运用成本,使缓解信息不对称具有可持续性,推动常态型优化;二是提升信息获取时效性,使克服信息不对称具有技术可行性,推动信息型优化;三是提升信息质量和真实性,使缓解信息不对称在内容上具有实质性,从而有助于从决策内容和质量方面实质地优化央地关系。因此,大数据治理技术发挥作用,有利于央地政府间最终实现良性互动和相互协作的新型关系模式,摆脱以往的循环怪圈。不同于既有文献,论文从...  相似文献   
123.
申晨 《中外法学》2024,(2):346-365
数据产权的规范方案存在三项争议:采用何种规范模式;归属如何确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有何影响。争议未回答一项核心问题:数据产权的构成要件为何。按照交易成本理论,数据产权规范旨在设立“法律权利”以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其构成要件应根据交易成本分析予以确定。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性和效用不确定两大特性,这决定了其存在“监督成本”“阻碍成本”“匹配成本”“加工成本”等特殊交易成本,进而在数据市场中形成无排他、专营排他、保密排他、绝对排他四种产权形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交易成本优化,一种绝对排他的“新型”数据产权在数据市场中形成,其以数据获取具有“唯一渠道”或单独为集合性数据支付“加工成本”二者之一为实质要件;以采取“保密措施”或实施数据权利“唯一化公示”二者之一为形式要件。“新型”数据产权构成要件的特点,足以回应公开数据爬取、个人数据产权、数据产权登记效力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24.
大数据的时代变革兼具机遇与风险,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方式,可以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体系提供优化路径.通过不同维度梳理大数据的内涵,分析大数据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基于个人信息的"权益"与"权利"的内在分歧,讨论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的规范形式.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对个人信息进行赋权保护,在民法中规定个...  相似文献   
125.
徒芳草 《法制博览》2023,(15):21-23
伴随着人类社交媒介的更迭,各种信息的交汇融合越来越频繁,大数据技术更是使各种个体信息和隐私无处遁形。大数据技术给传统信用体系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各种个人征信信息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信息的民法保护,要在厘清个人征信信息法律范畴的基础上,明确其法益结构,探究侵害个人征信信息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形式,构建《民法典》为基本法律依托的个人征信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6.
廖黄鹏 《法制博览》2023,(15):82-84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突出揭示了刑法在应对数字化犯罪中的不足。数据刑法的构建面临着迫切的社会需求。电信网络诈骗的数字化特征主要为财产损害的数字化、行为特征的操纵与配合以及风险的全局化,现有我国《刑法》在对其应对上存在客观方面构造局限、法益评价狭窄和情节类要素适用模糊的特征。对此,数据刑法要求刑法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对上重新定位相关罪状表述,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上宽松化理解;扩大法益类型,纳入信任法益;对情节类要素独立化处理,使其等同于数额要素。  相似文献   
127.
袁峰 《法制博览》2023,(15):163-165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现代生产生活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在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医疗诊断、智慧教育、金融投资等领域应用前景广阔,带来高效率和便捷之时,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越发严峻。由于智能机器需要巨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喂养训练”,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滥用等侵权案件刺痛大众敏感神经。实践中由于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宽泛、公民个人诉讼举证难、侵权主体难确定、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适用规则、探索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立法为主企业合规为辅协同治理,探索强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新措施新路径。  相似文献   
128.
张宗彦 《法制博览》2023,(26):166-168
电子数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正越发受到重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作为关键证据出现。本文从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出发,分析了电子数据的主要特征,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判断作了初步探讨,列举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收集使用和审查认定中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为提高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工作效率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29.
马宁 《法制博览》2023,(29):43-45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的应用价值也不断提升。本文通过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据犯罪风险进行分析,结合数据安全犯罪造成的刑事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履行不到位造成的刑事风险,以及网络金融犯罪造成的风险三大方面展开分析,从兼顾前端治理和数据利用、统筹多元治理和犯罪预防、协调严宽相济刑事政策与产权保护几大方面,提出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治理的理念创新,并从数据犯罪风险防控策略出发,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0.
黄君林 《法制博览》2023,(33):115-11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也成为互联网企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因为垄断大数据,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涉及到大数据竞争、大数据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大数据垄断的法律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首先,需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制定出更严格的数据管理规定,硬性要求企业对用户数据进行严格的保密、使用、销毁等;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救济力度,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有关数据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的制度;最后,通过加大市场竞争的抑制力度,规范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总之,大数据垄断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互联网企业应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良性的数据管理和健康的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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