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049篇 |
免费 | 4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2篇 |
世界政治 | 3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1225篇 |
中国共产党 | 47篇 |
中国政治 | 200篇 |
政治理论 | 31篇 |
综合类 | 55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8篇 |
2023年 | 43篇 |
2022年 | 47篇 |
2021年 | 55篇 |
2020年 | 26篇 |
2019年 | 30篇 |
2018年 | 15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22篇 |
2015年 | 56篇 |
2014年 | 144篇 |
2013年 | 135篇 |
2012年 | 168篇 |
2011年 | 172篇 |
2010年 | 163篇 |
2009年 | 187篇 |
2008年 | 147篇 |
2007年 | 128篇 |
2006年 | 106篇 |
2005年 | 106篇 |
2004年 | 71篇 |
2003年 | 67篇 |
2002年 | 76篇 |
2001年 | 43篇 |
2000年 | 29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4篇 |
1994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1990年 | 3篇 |
1987年 | 1篇 |
1983年 | 1篇 |
1982年 | 2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09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2.
陈毅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32-38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23.
黄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4):10-14
《唐律》中的法定共犯人种类只有首犯和从犯,教令犯和胁从犯均不是法定的共犯人种类。区分首犯和从犯的标准主要是看造意与否,特定身份、特定情况下的客观因素亦可起到区分作用;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亲自才能实施的犯罪则不分首从。《唐律》中的共犯人分类具有科学性,其区分首从的标准与犯罪支配理论具有相似性。现行刑法的共犯人分类以及区分的标准都可从《唐律》的规定中吸收合理的因素。 相似文献
24.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相似文献
25.
26.
“超越承担过失”是犯罪过失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在注意能力方面有别于一般的过失,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对其展开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在中国大陆过失犯理论中,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也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27.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28.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29.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34-40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
30.
邓定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7-39
包容犯是法定的一罪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立法例,其和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的形态存在差异,对包容犯应依法按照包容罪名的加重构成论处。包容犯立法例存在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但包容犯立法例也存在不少弊端,刑法学界应在对包容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来探讨这种立法例的存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