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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民法物权预告登记的基本原理,针对海商法领域尚未制定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欠缺,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确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初步性的探讨,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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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经过 2 0年的迅速发展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对传统的行为模式 ,即具有强性的或可诉的行政行为的研究比较重视 ,而对其他大量的行使公共职能的行为方式、手段就不够重视 ,研究也不够”。行政合同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出现意味着行政权力强度、广度和深度的减弱。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 ,是对权力控制的有效途径 ;而对相对人而言 ,便是权利与自由的扩大。在认同行政合同存在的前提下 ,对我国构建行政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几个特有问题进行阐述 ,以期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工作 ,适应WTO规则对我国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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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并入条款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定期船运输中,其承运合约是租约(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货物装船后,船长或经船方授权的其它人签发B/L。当B/L在承租人手中,则B/L仅作为货物收据,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是租约;当B/L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则B/L作为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就是B/L而不是租约。船东(即出租人)为了免予承担比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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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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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现行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其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这是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