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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黄俊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78-79
无权处分中,涉及到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三方当事人,对于无权处分的法律定位不同将会对上述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通过以"区分原则"为基点,以受让人的主观心态及权利人是否追认作为两级分类标准,结合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等制度,对于如何平衡上述三方当事人利益、协调民法理论体系架构等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42.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243.
作者以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分离理论为切入点,论述了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不是无权处分行为.在对国内外关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立法现状作出简单的评析后,分四种情况对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作了分析,认为这类合同有些是有效的合同,有些是无效的合同,有些是可撤销的合同,唯独不会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244.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245.
票据无权代理的内涵不同于民事无权代理,民事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表见代理三部分,但在票据法上除非特指则无权代理仅指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后果是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246.
曹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5):74-78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247.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248.
孙若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3):46-51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据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问题势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很多家庭都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精神,注重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并借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249.
《民法典》第85条第二句有关营利法人决议撤销时善意相对人保护的规定,具有明确的问题模式、独特的适用条件和应区分对待的相对人保护方法.决议撤销使法定代表人或职务代理人依据决议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自始丧失,是第85条第二句不同于《民法典》第61条第3款与第170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由于决议所涉交易事项存... 相似文献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