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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对既往工作的回顾。通过回顾,可以大致勾勒出我们先前走过的道路、已经取得的成就、仍然存在的问题。大概在十多年前,曾经有法学期刊在每年第一期集中发表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综述,评点上一年度相关学科发展基本情况。可惜这一做法没有能够得到延续。最近十多年来,中国民法学界几乎没有相对系统的发展评述。从宏观上把握中国民法学发展情况的唯一有意义的尝试,就是“中国法学创新网”给出的“法学论文发表数量统计报告”。这种量化统计,有积极意义(它直观地表明了单个学者年度论文发表数量,以及特定的法学院某一年度总体上的论文发表情况),但能够揭示的信息毕竟有限。从这一统计中,我们无从得知,中国民法学究竟取得了什么具体进展。我们也无从判断,那些论文发表数字所代表的究竟是实实在在的学术发展,还是低水平的重复,抑或只是纯粹的泡沫。要尝试获得此类更具价值的信息,就必须展开实质性的学术评价。 相似文献
822.
本报告所选择的期刊论文均来自《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目录》所列举的法学期刊。但是,CSSCI期刊论文过于繁杂,为了集中讨论,本报告所讨论的法律论文偏重国内知名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的知名法律评论类期刊刊登的论文,其中包括《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外法学》、《中国法学》与《中国社会科学》。 相似文献
823.
824.
《政法学刊》2017,(2):63-70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为何能被正当化的问题。正当化根据的选择还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成立、防卫行为相当性的判定、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以及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根据的确定等。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确定与违法性本质的理解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方式以及结果无价值论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决定了在违法判断上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保全法益与侵害法益对立的双方,在法益的比较衡量中不法侵害者的法益在必要限度内丧失了要保护性,因此,保全法益优越于侵害法益,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就是法益衡量说内部的优越利益原理。同时,基于法益衡量说坚持"结果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思考进路,能够妥当地解决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25.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例的智力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研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件者的智力水平。方法对88例被鉴定为无精神病的刑事案例及89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刑事案例的智力测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无精神病组与精神分裂症组的性别、年龄、文化、职业、婚姻及案件类型的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无精神病组的智力测验成绩显著优于精神分裂症组但低于正常水平(常模);自称有精神病或否认有精神病案例间智商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无精神病案例的智力测验结果反映这类被鉴定人的智力有轻微受损。 相似文献
826.
827.
传统无讼法律观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观念在维护经济秩序、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社会功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它所包含的主张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注重纠纷调解等合理因素,对摒弃"法律万能主义"倾向、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吸取其精华,加以继承利用. 相似文献
828.
吴世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肇始于实质违法性之争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为探求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常项"而展开了学派之争。折中的二元论企图成为百利无害之"万能理论",然其依旧陷入道德判断的伦理形式而倒戈相向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力避泛道德主义传统,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等皆具合理性,故应让其顶替社会危害性理论以作为实质违法性判断之重要利器。 相似文献
829.
拉塞尔·M·林登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无缝隙政府理论。它以满足顾客无缝隙的需要为目标,以顾客、竞争和结果为导向,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公共机构自我改革的模式,也是一种为顾客提供无缝隙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Z市Z区S派出所A社区警务室创建的"一警为主,多警联动"的"一站式"模式,其职能的相互交叉、配合与一步到位服务的提供,是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但当前A社区警务室的建设与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改革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要不断完善,防止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830.
<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