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71篇 |
免费 | 11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1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271篇 |
中国共产党 | 12篇 |
中国政治 | 51篇 |
政治理论 | 19篇 |
综合类 | 11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19篇 |
2022年 | 17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13篇 |
2019年 | 7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10篇 |
2014年 | 42篇 |
2013年 | 20篇 |
2012年 | 19篇 |
2011年 | 38篇 |
2010年 | 32篇 |
2009年 | 36篇 |
2008年 | 38篇 |
2007年 | 25篇 |
2006年 | 25篇 |
2005年 | 22篇 |
2004年 | 16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20篇 |
2001年 | 14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8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
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采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来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得到证明的,但是 判断标准应该如何来界定却是个难题。本文认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标准应包括构成要件 阻却和违法性阻却两个方面。构成要件阻却包括质的相对性和量的轻微性,违法性阻却包括目的的正当性、 手段的相当性、法益的衡量、危害的轻微性、行为的必要性与紧急性。 相似文献
62.
63.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64.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65.
66.
正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后,全社会对我国下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笔者结合20多年的一线行政执法实践,探讨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下步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67.
也谈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杏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理论界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可遵循谁先发现就归该主体管辖,后发现者不再处理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但由于其范围的有限性,不足以全面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日益成熟,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68.
自宋代《吕氏乡约》始,到明代王阳明《南赣乡约》后,在中国基层社会控制中,乡约依靠公开惩罚灌输符码。基层社会组织通过政治主导、知行合一、族群合作聚合羞辱信号,"约"依靠编制的羞辱"罚"网,训诫不合作者,警示合作者。从羞辱罚的社会实践中,认知羞辱罚不仅仅简单地呈现羞辱力("罚"网)和羞辱心(良知)的对映,而是关联于儒家的文明模式。关注非法律惩罚通过规范化的情绪传递羞辱信号,而"面子"与"关系"参与了羞辱罚的分配。 相似文献
69.
为强化对单位违法的威慑力,现代行政处罚逐步引入双罚制。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成员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制度,双罚制应从立法政策、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规范建构。在立法政策层面,双罚制应采"法有特别规定才适用"的局部适用模式;在构成要件层面,应准确认识单位违法的双重构造,从单位和成员两个维度、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确立双罚制的特殊构成要件;在法律责任层面,应基于组织抑制的合规思路补强单位自身的处罚责任,并对成员应受处罚的身份范围及责任进行适当限缩。 相似文献
70.
庄乾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1):39-42
德国基本法律与内部规定对卧底警察不作为犯罪的不同规定给执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将警察的一般义务适用于卧底警察,忽视了卧底警察的特殊义务。在卧底警察只是违反一般义务的情况下,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即使符合普通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条件,宜应排除其可罚性。卧底警察只有在违反特殊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予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具备可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