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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正如"商标(商业标志)"一词所指示,商标法是处于动态发展的。"商业"意味着贸易,一个人不可能同自己交易,因此必然涉及交易相对方。商业发展形成市场,商业行为逐渐遵循可预见的规则。为了便利商业交易,"标志"作为代表商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及其长期从事贸易所形成的信 相似文献
52.
姚泓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31-35
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步审查,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引爆了白酒行业、法学界甚至是社会公众对于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的征讨。本文以此案为背景,分析了支持与反对"国酒茅台"此国字号商标予以注册的观点,并从该申请注册的国字号商标的含义、商标的本质和价值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三个角度出发,对国字号商标注册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准予"国酒茅台"注册的做法提出质疑和反驳。 相似文献
53.
曾经受过外观专利保护的事实并不影响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时获得制止混淆的保护,商品本身的形状,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可以作为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到反法的保护,当然这种形状不能具有功能性,且一般应该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获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相似文献
54.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55.
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正式启用"商业外观"术语,与之相近的概念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包装、装潢",面对大量涌入的商业外观纠纷,对现行立法的"包装、装潢"予以扩张解释,尽量丰富其内涵,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商业外观的纠纷首先需审查涉案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其次,应对商业外观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进行审查;最后,对比涉案的两个商业外观,审查其是否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相似文献
56.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其重要程度就如同独创性对于作品,新颖性对于专利,必不可少。然而不同于作品和专利,商标的显著性未必是一开始便天然具有,通过后天的使用,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示,同样可以获得显著性,从而成为商标。显著性是标示升格为商标的必由之路,是否满足这个条件直接影响商标权利的存在与否,以及权利大小。 相似文献
57.
58.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59.
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定一个商标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就是该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识固有识别属性的外在表现能力。它要求商标标识设计独特,方便识别,方便传播。商标原发取得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是基于注册要求应具有的相对显著性,只有具备绝对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因其显著性强弱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60.
倪朱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9-82
纸质媒介为主导的传统视觉生活是以静态的传统商标为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非传统的动态商标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动态商标是以数字媒介为载体和动感设计为特征,是属于广义上的可视性商标。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对商标的规定。动态商标从本质上讲属于心理的认知,是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评价。强大的视觉冲击效果和周而复始的广告宣传,使得动态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网络”的信息组块中形成结点,从而使动态商标获得显著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