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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自19世纪以来,议会至上原则一直是英国宪政实践与理论基石,这在作为英国司法审查之依据的越权无效原则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越权无效原则存在自身的局限,在对该原则的批判过程中,普通法宪政主义要求将法治而非议会至上原则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因为议会同行政一样有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普通法和普通法法院则在保护人权、践行法治精神方面具有议会和行政所不具备的优势。  相似文献   
272.
黄进 《中外法学》1983,(4):41-44
<正> 一、前言在普通法,未经外国主仅国家的同意,不得在英国法院对该国提起诉讼。这种豁免基本上是由国际公法的一些规则和该法"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准则派生出来的。这些国际公法的规则已经成为英国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73.
中华法系特征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马小红 《中外法学》1994,(2):25-29,38
<正> 目前学界对中华法系的特征一般从三个角度加以论证。一是从法律制度方面,认为中华法系的突出特征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二是从法律思想方面,认为自汉以后形成的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重伦理轻法律。三是从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的角度,提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本位”和“混合法”。笔者欲从历史的角度,提出第四种特征,即与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相比较,中华法系在形成时呈现出早熟性,在发展中呈现出同步性。  相似文献   
274.
<正> 法系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总是居于某种比较中心的地位。这不仅在于它通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向人们揭示了不同法律文化所特有的价值取向,而且还通过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和法律逻辑结构,昭示了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所赖以生成的有机条件,从而使我们透过表面上纷繁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以及往往杂陈偏见的法律观念背后,紧紧抓住文化的本质因素,探寻潜藏在文化中的法律精神。比较的实质即在于此。法系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思维领域。为了比较上的方便,我们仅限于探讨人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一些情况。一在阅读有关比较法文献时,人们通常获得如下概念:普通法的要素是判例;大陆法系具有理性主义精神;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用一句话确定判决,普通法的判决精心制作且无所不包;英国法令采用限制性解释,等等。从比较法学的真正要义出发,这种关于法系间差异的残缺理解必须置身于它特有的法律文化氛围以及和一定的逻辑推演结构(法系内部的逻辑结构)相联系,才能获得完整的解释。  相似文献   
275.
对规则怀疑论的解读长期存在两种错误:一是认为该学说将法律定义成无关规则的官员行动,二是认为该学说展现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反传统立场。事实上,现实主义者并未从法律的定义之中排除规则,而是基于规则无法描述法律实践和保障裁判确定性两项理由,倡导法律思考的中心由规则转向官员行动。更重要的是,在一战后美国国家崛起的时代,他们解构规则和揭秘法律确定性神话的目的并非反传统,甚至恰恰是通过反思欧陆法学的误导性影响,捍卫面向个案和现实的普通法传统。  相似文献   
276.
哈特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创立的以法律规则论为核心的实证主义法学在法理学界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多是基于民法法系制定法传统去研究哈特法理学,忽视了哈特法理学诞生的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的背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哈特的学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论实际上是对普通法产生、发展、运作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得到的产物,其规则概念所指向的对象迥异于民法法系中法律规则这一概念所指向的对象,而是指普通法的法律发现和法律论证过程。厘清哈特学说的真正对象,才有可能恰当地理解哈特的学说。  相似文献   
277.
李玉生 《法学家》2004,(5):45-59
唐代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是主要由律、令、格、式所构成的律令法体系.<唐六典>由于并非唐代在行的法典,因而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唐代这种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的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唐代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使律令法体系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278.
最佳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引言在英美法系,对于文书以及记载有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法上要求通常必须出示原件,只有当存在可信以为真的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出示原件。这一规则就是著名的"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有时候亦被称为"原本法则"(original document rule)。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并且在英美法系也享有较高的地位。但时至今日,中国学术界对该项制度的了解仍然有待深入,中国在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也仍然有待改进。因此,本文拟以英美法系普通法为参照,以相关  相似文献   
279.
香港回归后普通法传统得以保留,同时基本法成为特区的宪制性法律,故此普通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共生。在普通法环境下实施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其中法律解释方法是普通法影响基本法实施的面向之一。从初期的目的解释向后来文义解释方法的转变表明了特区法院对基本法解释的普通法立场。与之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秉持立法原意解释方法。解释方法的差异性导致陆港双方对基本法理解的不一致,并引发诸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协调。在充分认识双方法律解释方法差异性的同时,以善意的姿态理解对方,有意识地进行自我调整,将能够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消弥因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性所导致的对基本法实施的不利影响,实现基本法解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相似文献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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