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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否认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内容的容纳关系,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约邀请的内容能否容纳为合同的内容,欧盟、美国等在立法中持肯定态度。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基于法律正义价值、历史解释规则等四个方面的原因。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否定说,即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被否定,就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为政策法规所认可,许多地方在实践中也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在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尚存争议,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的确有其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和倡导。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也存在着一定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和防范。  相似文献   
193.
投资者转让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额,可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在内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在外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对于投资者转让出资额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94.
对于《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含义有“限制权力派”和“未列举权利派”的争议,双方各自从历史、语境和文本论证自己观点的正当性。前者更接近制宪者的“原意”,后者则体现了对第九修正案的当前理解。在宪法实践中,二元联邦制终结前,大法官们把《第九修正案》理解为限制联邦权力的解释规则;二元联邦制终结后至今,随着联邦权力的扩张而逐渐将其理解为保护个人未列举权利规范依据。这一变化是大法官们立足于现实,以实用主义的态度运用司法技术回应时代转型和社会需求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5.
随着人们对传统法律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的反思,一种围绕着类推思维为中心的法律发现模式逐渐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借助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孙斯坦将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推进民主司法的高度,从而更有力地彰显了类推思维在当代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类推思维是一个迈向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应该努力倡导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模式,捍卫法治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类推思维方法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6.
谭赛 《湖湘论坛》2024,(2):91-10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具体形式往往关乎合作社资本形成的财产范围以及合作社运营的财产质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形式的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存在忽视合作社对资本形式的独特需求、与合作社契约自治理念相抵牾的不足。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质量,应消解成员出资形式规定中的强制性要素,使成员出资形式回归合作社自治范畴。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对成员出资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及明确非货币出资由合作社自行评估价格。与此同时,为保护合作社债权人利益,应建立合作社资本形式结构以及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公示制度,并且设置合作社成员补充清偿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97.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8.
国家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委派其代表的类型应当符合现代企业法制的要求。现行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却不断突破法律的界限,通过行政立法打补丁的方式叠加设置其在企业中的代表,导致企业组织成本增加并引起治理机制的紊乱。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应当遵从企业法基本原理,以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99.
远宁 《法制博览》2013,(7):100-101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隐名出资情形下,挂名股东知情权,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约定的情形,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说与形式要件说,来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200.
在公司法的理论和实务中,出资、股份、股权、股东或股东资格的概念被频繁、广泛地使用着。出资、股份、股东资格、股权均有其特定的含义,且彼此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本文认为出资只是取得股份的一种方式,取得股份才取得股东资格,而只有在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才享有股权,其彼此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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