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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872.
张洪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3-7
宪法文本的有限性和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使得对权利的完全列举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权利需求,从而在宪法列举权利外产生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缺少未列举权利的宪法权利体系只是由有限的权利组成的封闭的权利系统,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对权利的需求。基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宪法未列举权利指的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权利是时代的产物,是个人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既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能克服宪法文本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873.
随着人力资本在现代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本作为新的出资方式受到公司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人力资本难以评估的特性使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有较多争议。实际上,依循人力资本的特性,从评估主体、评估方法、评估监督、评估责任等方面,能够构建出可操作的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74.
875.
6月11日,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之间的涉外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由罗东川、周帆、陈纪忠、高晓力、沈红雨5人组成。 相似文献
876.
建议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设社区服务刑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领域,并简析社区服务刑的刑种、决定机构、适用对象、刑罚内容和形式、刑罚的强度和制裁,试图探索基本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877.
878.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879.
"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它非常有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这句话所谓的信任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人合性作为凝聚公司内部股东的重要纽带是公司萌芽、发展、壮大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合性不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牢不可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中对瑕疵出资情形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对此打破的考虑,但却又未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进行规定,显然存在概念上的不周延性。鉴于隐名股东的问题也相对庞杂,本文基于篇幅原因,主要立足于瑕疵出资的情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 相似文献
880.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这是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首个关于加强未检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重点加强的内容。针对当前性侵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