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80篇
  免费   8篇
  国内免费   1篇
各国政治   5篇
工人农民   7篇
世界政治   22篇
外交国际关系   21篇
法律   325篇
中国共产党   89篇
中国政治   260篇
政治理论   29篇
综合类   31篇
  2023年   3篇
  2022年   5篇
  2021年   3篇
  2020年   5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7篇
  2015年   21篇
  2014年   70篇
  2013年   54篇
  2012年   77篇
  2011年   54篇
  2010年   42篇
  2009年   64篇
  2008年   69篇
  2007年   54篇
  2006年   48篇
  2005年   47篇
  2004年   40篇
  2003年   17篇
  2002年   20篇
  2001年   13篇
  2000年   23篇
  1999年   16篇
  1998年   7篇
  1997年   4篇
  1996年   4篇
  1995年   4篇
  1994年   4篇
  1993年   2篇
  1992年   6篇
  1988年   1篇
  1984年   1篇
  198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7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761.
陈毅坚 《河北法学》2001,19(1):105-109
从民法基本理论原则出发.在对有关法条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货运人在面对第三人的货物时,能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63.
问:贸易保护措施对经济复苏究竟有没有好处?答:一个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如果没有引起别国报复性反弹的话,短期内对该国经济肯定有利。但一个地区大国或世界大国特别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做法,势必引起国际社会的巨大反弹。如果各国都针对他国的自我保护措施报复,必然就会引发贸易战的恶性循环。任何"以邻为壑"的政策都可能引起报复并最终损害本国利益。上世纪30年代掀起的贸易战就是非常深刻的前车之鉴。  相似文献   
764.
角辰 《当代广西》2009,(9):20-21
2008年10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了打造西江亿吨“黄金水道”的重大战略,西江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南宁市作为“黄金水道”卜重要的枢纽城市,溯左江而上可达龙州,溯有江而上可达百色,顺江而下可达贵港、梧州通往粤港澳,将依托西江的便利条件,挖掘自身内河航运上的更大潜力。  相似文献   
765.
766.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67.
初评《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对《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maritime+)、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与合同自由、承运人的识别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评论。  相似文献   
768.
<正> 货物买卖,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总是能够以一方获得财物,另一方获得约定价金的结果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在特别情况下,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也可能遭受各种意外灭失或毁损。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更好地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必须公平合理地解决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后果的承担问题,即风险责任问题。本文试图就此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69.
据1992年9月日本航运交易所公报报导,日本国会已于1992年5月28日通过了对1957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修改法案,实施威斯比规则。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货物损坏赔偿限额从现行的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00000日元,提高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约合950美元)或每公斤2特别提  相似文献   
770.
欧盟法中的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西巨 《法学论坛》2003,18(2):83-90,82
欧盟的货物自由流动原则与商标权的地域保护存在内在冲突。为了解决冲突 ,欧洲法院通过诸多判例在欧共体条约第 30条和欧共体商标指令第 7条法律框架下导入、发展、完善了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欧洲法院在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下分别开设了两个例外 ,对原则和例外的解释旨在寻求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与欧共体共同市场内的自由流动这一基本利益的平衡。贯穿在法院判决思路中的是对商标的完整性与主要功能的呵护和对欧洲一体化的极力推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